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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公 示) |
| 【时间:2007年01月13日】 【来源:湖南局】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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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进行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 湖南证监局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公示: (一)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中湖南证监局栏目上公布; (二)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 (三)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负责及时提供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新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或者变更已有的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根据审查人员提供的公示内容,具体办理公示事宜。 申请人要求中国证监会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由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负责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接待申请人制度,负责解答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咨询事宜。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受理人员应当将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月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 湖南证监局作出的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负责抄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和许可涉及事项相关的业务部门。 受理人员负责接待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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