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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送达)
【时间:2007年01月13日】        【来源:湖南局】               【字号:      
       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终止审查通知、行政许可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按照申请人选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统一告知、送达申请人,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人员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应当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向邮政人员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人员回执。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
       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受理人员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
       受理人员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人员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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