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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审 查)
【时间:2007年01月13日】        【来源:湖南局】               【字号:      
审查人员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后,应当立即立卷建档,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审查原则上实行审查人员双审、处领导复审、主管领导签署结论性意见的工作程序。
    一审承担材料审查的第一责任,审查中应将审核意见详细记录在《审核工作底稿》上。一审完成后,将申报材料及《审核工作底稿》移交二审。二审承担材料审查的第二责任,审查中应就一审中提出的意见和涉及的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并将审核意见记录在《审核工作底稿》上。
    一审、二审就审核中的问题进行合议,双方意见一致后,由一审责任人将一审、二审责任人签署了审核意见的《审核意见表》、《审核工作底稿》及申报材料上交处领导复审。
    复审工作完成后,复审责任人要在《审核意见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审核材料与《审核意见表》报主管领导签署结论性意见。
    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表》是主管领导签发结论性审核意见的基本依据;主管领导签发的结论性审核意见是行政许可的意见或上报证监会的依据。
    审查人员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书面反馈意见,出具《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人员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出具《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人员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湖南证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书面反馈意见经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负责人签发后送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送达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反馈意见可以抄送其他有关派出机构。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登记并送转审查人员。
    审查人员在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人员应当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查人员应当做好会谈记录。   
    审查人员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可以就相关专业问题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湖南证监局内有关处室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发函征询意见,保存相关文字依据。
    审查人员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后出具相关意见。
对有关举报材料,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三)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
    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建议立案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审查人员在作出核查决定及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受理人员。
    审查人员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到受理人员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的,自审查人员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到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等行政许可文件,受理人员应当加盖湖南证监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由湖南证监局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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