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证监局实行行政许可专人受理制度,由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的处室在处室内部设专门人员(以下称受理人员)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项目由湖南证监局机构监管处专人负责受理;期货类行政许可项目由湖南证监局期货监管处专人负责受理;办公室负责文件受理签章。
受理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以下称申请材料)的接收、登记、核对、补正,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等环节。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对照《湖南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湖南证监局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进行自我核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确认申请事项属于湖南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且没有遗漏有关申请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对照《湖南证监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湖南证监局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湖南证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湖南证监局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整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申请材料接收日期,具体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人员(以下称审查人员)等。
受理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并登记完毕后,应当为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收取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等以及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或者需要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情况。
受理人员应当在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当日填写行政许可工作单,并通知审查人员立即领取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工作单和《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行政许可工作单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送转的审查人员,以及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必要信息。
行政许可工作单是确定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划分受理人员和审查人员职责的重要依据,受理人员和审查人员应当逐项如实填写。
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受理人员当场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情形,是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由审查人员审查后决定。
审查人员收到受理人员送转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查人员应当自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人员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需要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告知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人员将申请材料送回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并于接收当日送转审查人员。
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材料的申请,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属于湖南证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人员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决定受理申请的,由受理人员制作《申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人员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然不齐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审查人员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受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同时受理人员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的复印件。
审查人员应当自受理人员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