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初审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4、《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三、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
2、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上;
3、鉴于WTO协议尚未提及证券投资咨询对外资开放的问题,申请法人股东方如果有外资的暂不受理;
4、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须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业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的函,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业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5、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6、有公司章程;
7、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1、公司应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投资咨询资格申请;
2、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书面提出拟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初审决定;
3、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决定及初审材料报中国证监会;
4、由中国证监会作出许可决定。
五、期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所提交份数(机构申请材料需在外延处加贴有2A-1等标签)
2A-1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应有文号、标题)
2A-2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及其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及其软盘(EXCEL格式)或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的函
2A-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A-4 公司章程
2A-5 内部管理制度
2A-6 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2A-7 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上年度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
2A-8 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2A-9 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2A-10 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咨询报告、研究成果
2A-11 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包括:①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等(①款的材料请附在2A-8中报送)
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连续两年证券从业经历证明等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其中:一份副本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保留,二份正本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转报中国证监会。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公司申报文件的格式要求)
1.纸张
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申报,并采用幅面为24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夹子装订。
2.封面
(1)标有“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报送材料”字样;
(2)申请机构名称;
(3)申报时间;
(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批准时间; (5)中国证监会批准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