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二、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一百七十九条;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3、《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
4、《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三、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备注1);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备注2);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备注3)。
6、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情形。
备注:1、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2、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3、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四、程序
1、证券公司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高管人员任职申请。
2、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审核意见,并抄送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及申请人的分支机构。
3、公司应当自收到无异议意见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4. 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的, 公司应于规定时间内持派出机构的无异议意见及公司介绍信到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办理分支机构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变更事宜。
五、期限
依《行政许可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所提交份数
1、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其中必须包含带有公司文号的任职资格申请)
2、 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3、 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备注4)
4、 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备注5)
5、 最近3年内曾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原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管意见;
6、 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7、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须提供二份
备注:4、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5、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屡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