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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核准 |
| 【时间:2007年01月31日】 【来源:湖北局】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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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核准
二、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三、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情形 4、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还应当具备的条件: (1)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备注1)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5、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备注1)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3)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4)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5)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是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是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是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是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是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是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程序 1、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的材料; 2、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关要求对任职资格申请进行审核,作出任职资格批复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抄送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等部门。 3、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
五、期限 依《行政许可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所提交份数 1、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申请表 (其中必须包含带有公司文号的任职资格申请); 2、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备注2); 3、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备注3); 4、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备注4); 5、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 (1)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 (2)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备注5)。 6、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须提供二份
七、备注: 1、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2、股东单位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 (2)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 (3)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 (4)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5)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3、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4、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 5、独立性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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