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证监局领导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部门规章
计划规划
工作总结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专项业务
统计信息
监管对象
在线服务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结果公示
在线咨询
行政许可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图文直播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建言献策
公众留言
公众论坛
联系我们
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保护
  您当前的位置: 湖北证监局 > 办事指南  
 
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信访工作程序
【时间:2004年07月02日】        【来源:湖北局】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以下简称“本局”)《信访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信访工作,是指对涉及本局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日常接收、接待、接听、安排和督办、回复的整个工作过程。

第三条  案件调查二处为本局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本辖区内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 并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填写《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信访件转办单》(以下简称转办单,附件1),交相关业务处室承办。承办处室应明确职责分工,在承办期限内办结。

第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事实求是,以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材料不得转送被举报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的情况向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或无关人员泄漏;

(三)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访事项受理、登记程序

第五条  为方便投诉者,案件调查二处设立证券期货投诉与举报热线电话。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信访工作人员)负责热线电话及信访事项的日常接收、接待、登记、转办、回复及信访资料的存档等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按照《细则》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涉及本辖区监管职权范围内的建议、举报和投诉等信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群众来访,必要时请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

(一)中国证监会批转并带有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件,单独登记办理;

(二)辖区内省、市政府领导批转的信访件及辖区内政府各部门批转的信访件,单独登记办理;

(三)一般信函和其他书面信访材料,由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拆阅、登记办理;

(四)对来本办上访的人员,要求其填写《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群众来访登记表》(附件2),记录本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可不予勉强;

(五)对电话上访的,接听人员应问明情况,认真填写《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电话记录表》(附件3),必要时可以录音。                           

(六)对不属本局监管职权范围的来访和来电举报,应向举报人作耐心解释,请其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反映。

 

第三章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按照《细则》规定对信访件作如下分类办理:

(一)对属于本办日常监管类的信访事项,应填写信访件转办单,经处负责人签字后,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二)对具备明显立案线索的信访事项,经案件调查二处与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后,报本局领导批准按违法案件立案调查程序办理;

(三)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的举报事项,应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必要时可经局领导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请示办理;

(四)对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其它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的人民群众信访件,经局领导批示后转相关派出机构办理;

(五)对涉及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事项,应转交本局纪委办理。

(六) 对不属于本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书面举报材料,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人民群众来信转办单》(附件4)后转送给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办理。

第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  信访材料在转交相关业务处室之后,承办业务处室应当按照《细则》的要求执行,在30个工作日内将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转办资料原件反馈给信访工作人员,由信访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承办业务处室办理的结果回复。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处室应提前向本处处长说明理由,再视情况予以延期。

(二)对中国证监会批转并带有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细则》的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当在45日内办理完毕,并按程序报审后,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如有特殊情况,承办处室应提前向本处处长说明理由,再视情况予以延期。

(三)对于已转业务处室承办的信访件,未能按时办结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信访催办通知单,督促其完成。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收到相关业务处室的办理结果后,要以不同形式及时回复信访人。对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回复;对简单事项以口头或电话回复。如遇特殊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对本局领导作出特别批示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局领导作出回复。严格做到有信访、有办理、有结果、有反馈。

 

第四章   信访事项归档程序

信访工作人员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应当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等经过整理立卷后进行归档。

(一)对于中国证监会领导批示的举报材料保存十年;

(二)对于本局领导批示及辖区内省市政府领导批转的保存三年;

(三) 对于一般的信访材料保存二年。保存期满后由信访部门移交保密室后,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