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以下简称“本局”)《信访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的信访工作,是指对涉及本局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日常接收、接待、接听、安排和督办、回复的整个工作过程。
第三条 案件调查二处为本局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本辖区内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 并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填写《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信访件转办单》(以下简称转办单,附件1),交相关业务处室承办。承办处室应明确职责分工,在承办期限内办结。
第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事实求是,以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材料不得转送被举报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举报案情、举报人的情况向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或无关人员泄漏;
(三)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信访事项受理、登记程序
第五条 为方便投诉者,案件调查二处设立证券期货投诉与举报热线电话。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信访工作人员)负责热线电话及信访事项的日常接收、接待、登记、转办、回复及信访资料的存档等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按照《细则》规定要求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涉及本辖区监管职权范围内的建议、举报和投诉等信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地接待群众来访,必要时请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
(一)中国证监会批转并带有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件,单独登记办理;
(二)辖区内省、市政府领导批转的信访件及辖区内政府各部门批转的信访件,单独登记办理;
(三)一般信函和其他书面信访材料,由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拆阅、登记办理;
(四)对来本办上访的人员,要求其填写《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群众来访登记表》(附件2),记录本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可不予勉强;
(五)对电话上访的,接听人员应问明情况,认真填写《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电话记录表》(附件3),必要时可以录音。
(六)对不属本局监管职权范围的来访和来电举报,应向举报人作耐心解释,请其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反映。
第三章 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根据信访事项的内容,按照《细则》规定对信访件作如下分类办理:
(一)对属于本办日常监管类的信访事项,应填写信访件转办单,经处负责人签字后,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二)对具备明显立案线索的信访事项,经案件调查二处与相关业务处室会签后,报本局领导批准按违法案件立案调查程序办理;
(三)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的举报事项,应立即向局领导汇报,必要时可经局领导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请示办理;
(四)对中国证监会系统内其它派出机构监管范围内的人民群众信访件,经局领导批示后转相关派出机构办理;
(五)对涉及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事项,应转交本局纪委办理。
(六) 对不属于本局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书面举报材料,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人民群众来信转办单》(附件4)后转送给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办理。
第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 信访材料在转交相关业务处室之后,承办业务处室应当按照《细则》的要求执行,在30个工作日内将承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连同转办资料原件反馈给信访工作人员,由信访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依照承办业务处室办理的结果回复。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处室应提前向本处处长说明理由,再视情况予以延期。
(二)对中国证监会批转并带有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细则》的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当在45日内办理完毕,并按程序报审后,按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如有特殊情况,承办处室应提前向本处处长说明理由,再视情况予以延期。
(三)对于已转业务处室承办的信访件,未能按时办结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填写信访催办通知单,督促其完成。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收到相关业务处室的办理结果后,要以不同形式及时回复信访人。对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回复;对简单事项以口头或电话回复。如遇特殊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对本局领导作出特别批示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局领导作出回复。严格做到有信访、有办理、有结果、有反馈。
第四章 信访事项归档程序
第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应当将信访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等经过整理立卷后进行归档。
(一)对于中国证监会领导批示的举报材料保存十年;
(二)对于本局领导批示及辖区内省市政府领导批转的保存三年;
(三) 对于一般的信访材料保存二年。保存期满后由信访部门移交保密室后,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