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有序发展,使辖区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审批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40号)等法规,结合湖北辖区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设立条件
1、申请人在前一年度(指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情形;
2、申请人为正常经营的期货经纪公司,不处于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尚未通过年检的状态;
3、申请人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4、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5、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6、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核准程序
1、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直接向我局申报核准材料。
2、非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应首先向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提交。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公司申请的,向公司下发同意其在营业部拟设立地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我局。公司取得此文件后,再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
3、我局拟核准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营业部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筹建备案表》,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我局向公司下发核准筹建营业部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4、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我局核准筹建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5、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向我局申报开业材料。
6、我局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营业部开业的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7、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我局向期货经纪公司下发核准营业部开业的文件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核准文件应列明营业部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公司凭我局核准开业的文件和《期货经纪公司领取许可证申请表》办理《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8、各阶段核准过程中,我局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批准的决定应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
9、公司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三、申报材料
(一)筹建申报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
2、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文件;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
5、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设立营业部的核准条件”中(一)、(二)、(三)款规定的郑重声明及对虚假陈述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承诺;
6、筹建负责人简历、从业资格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设立营业部的可行性报告;
8、筹建方案;
9、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年度审计报告;
10、营业部管理制度(包含公司对营业部管理制度和营业部内部管理制度);
11、公司已设立或筹建营业部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投资额、营业部负责人、经营情况等;
12、公司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3、非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须有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同意其在我局筹建营业部的文件;
14、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开业申报材料
1、公司申请开业文件;
2、筹建情况报告;
3、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参照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报送);
4、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
5、营业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6、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7、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8、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9、中国证监会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现场检查工作要点
1、现场检查验收人员至少应有两人,其中一人须熟悉期货交易技术设施情况;
2、现场检查前,书面通知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和要求,检查对象的场所、设施、人员必须到位;
3、网络设施是否处于可运行状态,运行设施、系统软件硬件、数据备份方式、系统应急方案是否符合《期货经营机构技术规范》;
4、配电系统是否有后备电源;
5、计算机系统风险防范及处置预案是否合理和执行条件;
6、现场检查验收应形成工作底稿,记录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签字;
7、检查人员依据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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