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证监局领导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部门规章
计划规划
工作总结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专项业务
统计信息
监管对象
在线服务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结果公示
在线咨询
行政许可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图文直播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建言献策
公众留言
公众论坛
联系我们
投资者教育
股指期货
投资者保护
  您当前的位置: 青岛证监局 > 投资者教育  
 
关于期货开户实名制的提示
【时间:2007年12月07日】        【来源:青岛局】               【字号:      

为深化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期货开户实名制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自2007121日起,期货投资者首次办理开户手续或者申请新的交易编码时,期货公司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开户实名制工作,采集并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

  二、自然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时要出具本人身份证,期货公司应当对照核实投资者本人的真实身份。

  机构投资者开户时必须出具机构投资者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期货公司应当对照核实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三、期货投资者应当确保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与本人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并确保《开户申请表》、《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期货经纪合同》等开户资料所记载的投资者姓名或者名称与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户名准确和完全一致。

  投资者事后变更期货结算账户的,期货公司要重新核对。

  四、开户时,期货公司必须实时采集并保存的投资者影像资料有:自然人投资者的头部正面照、身份证正面扫描件,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五、期货公司应严格审核投资者开户的真实性,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在实施过程中做好投资者的相关解释和服务工作。

  六、2007121日前已经开户的期货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当在200861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核对投资者开户材料,采集并保存投资者影像资料。如有不符,应当及时补正,并存档备查。自200861日起,对不符合本通知实名制要求的投资者,期货公司应当限制其开仓。

  加强开户实名制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市场建设工作,请广大期货投资者予以理解,并配合期货公司按照规定做好该项工作。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