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证监发[2008]106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辽宁路证券营业部开业验收的申请报告》(国证营销字[2008]103号)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等有关规定,经现场核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青岛辽宁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辽宁路营业部”)开业。
二、确认辽宁路营业部的营业地址为青岛市辽宁路153号颐中银街首座D区第3、4、5、6、9层,营业部负责人为杨念新,营运资金为600万元。
三、你公司应在本批复下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本批复到中国证监会换领新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到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四、辽宁路营业部开业后,原营业地址的营业活动必须停止。
五、你公司应按照我局现场核查意见,进一步完善辽宁路营业部UPS设备间的防水设施。
六、你公司应督促辽宁路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自觉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积极促进青岛证券市场发展。
特此批复。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