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证监发[2008]136号
各有关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规定,鉴于你们已经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经营范围已经变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我局同意金友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营业部、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广发期货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中期期货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和江苏弘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等五家营业部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其经营范围变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你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换领《期货公司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你公司自换领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二○○八年七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