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证监发[2008]113号
辖区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辖区证券期货经营行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提高信息系统维护水平,防范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全行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58号,附件1)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辖区证券期货经营行业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信息系统实际运行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自查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服务部除外)应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表》(附件2)列示的内容,分证券公司总部、期货公司总部、证券营业部和期货营业部等四类适用范围,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查,如实填报表中涉及的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问题,在选择“是”或“否”的同时应在“备注”栏填列之所以做出这一选择的原因和所涉问题的大致情况。此次自查的目的重在摸清情况,其结果不作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依据,因此各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各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表的填列,在自查表上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
二、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可能影响当日交易的检查项目,应在交易结束后进行;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在保证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立即整改;对于有可能影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要制定详细整改计划,及早整改,消除隐患。需要整改的机构应将整改情况或整改计划连同自查表一并报送我局。
三、自2008年6月2日起,我局将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和检查,以此为契机,全面了解自身信息系统运行和保障工作的情况,进一步提高信息系统安全意识,认真做好防范信息系统安全风险的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开展全行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的通知》(略)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表》(略)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