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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操作伎俩的诸种形式(二)
【时间:2008年02月20日】        【来源:河南局】               【字号:      
  近年来,中介机构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手段和伎俩更加隐蔽,采取“钓鱼式”电话传销方式,加之“系统”、“专业”的培训和团队运作,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普通投资者极易受骗上当。
  一、中介机构寻找目标,股份公司沦为“替罪羊”
  多数新发非法证券活动的犯罪主体是中介机构,他们四处寻找非上市股份公司,一旦有机乘之,就勾结一些股份公司或其股东,以海外上市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传销方式诱骗投资者。这类中介机构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福建等地,一旦东窗事发,中介机构很快就断绝所有对外联系,使投资者无处查找,情急之下只能去股份公司寻个究竟。有些经营较好的公司受到中介机构海外上市承诺的蛊惑,加之部分股东与中介机构里应外合,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公司本身很难控制局面。因此,很多公司为求自保,提出与中介机构解除相关委托合同,与之划清界限,断绝来往,叫停对外公开转让股份的行为。一般投资者会认为,中介机构会就此偃旗息鼓,停止非法勾当。
  二、“傀儡”失效后,中介机构伪造合同“无中生有”
  虽然股份公司终止了与中介机构的委托关系,但部分中介机构受暴利驱动,仍不惜铤而走险,通过伪造公司印章及股东个人印鉴,继续编造公司即将上市、委托其进行股份转让的假象,从事非法证券活动。自此,中介机构的非法操作已经完全摆脱了股份公司的控制范围。
  中介机构之所以采取伪造、虚构等伎俩,使出“无中生有”的骗术,一是受巨大利益诱惑,铤而走险。中介机构所转让股份的成本价一般是0.8--1.2元/股,但销售给投资者的价格是4--5元/股,其中巨大的差价全部落为非法所得。其巨大的利益诱惑,使得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欺骗原“合作伙伴”,在股份公司与之解除合同后,仍继续行使诈骗行径牟取暴利。二是可摆脱公司束缚,更加肆无忌惮。非上市股份公司一般都拥有合法经营资格和企业实体,很难轻易改换门庭,销声匿迹,即使是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也是小心谨慎。而中介机构隐蔽性强、违法手段多样,违法成本较低,因此手段狠毒,欺骗性强,一旦摆脱股份公司的束缚,中介机构则更易施展手段欺骗投资者;三是伪造的证据更具欺骗性和煽动性。中介机构一旦解除与股份公司的合作后,他们通过114查询台、互联网搜索网站(baidu、google等)、股权托管和产权交易等机构,全面控制公司对外联络,对投资者保持统一口径,加之伪造各类委托书、合同协议、融资报告、上市项目计划书等,肆意夸大股份公司业绩,极具欺骗性,部分投资者意图通过114电话、网络等途径调查落实股份公司有关情况时,往往是落入中介机构预设的圈套。
  三、行为涉嫌金融诈骗,罪刑可至无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属金融诈骗。中介机构使出“无中生有”的伎俩,以非法占有投资者钱财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章,编造事实等诈骗手段,非法获取投资者巨额财产,以饱私囊。从主观意愿和客观事实两个方面,都符合刑法所述要件,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上海“必得利”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就是因其虚构股份公司(“王氏”公司),伪造公司印鉴,进行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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