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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职能
 
简介
【时间:2006年10月13日】        【来源:河南局】               【字号:      

一、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立中央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势在必行。19988月,国务院正式批转《证监会证券监管机构体制改革方案》(国发[1998]29号),明确提出"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理顺中央和地方监管部门的关系,实行由证监会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19981117日,中国证监会与河南省人民政府正式签订了交接备忘录。至此,河南省体改委从事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同志及河南省人民银行从事证券监管工作的同志正式划归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在中国证监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河南辖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从此省以下地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全部取消。199971日,中国证监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正式挂牌成立。2003年,根据证监会的机构设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成立。

二、基本职能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三、内设机构

  河南证监局设办公室、上市公司监管处、机构监管处、稽查处和期货监管处5个职能处。

 河南证监局设办公室、上市公司监管处、机构监管处、稽查处和期货监管处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1、协助领导组织机关的日常办公。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文件传送、签发、寄发等工作,保证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效率。
  2、负责机关的综合文秘工作。草拟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重要文件的草拟、修改;负责各处草拟文件的文字把关,报有关领导签发;编辑机关内部《工作简报》、《证券期货信息摘要》、《每周动态》、《文件汇编》及其他资料。
  3、管理机关的人事、外事、财务、资产、档案。负责机关人事任免、调动、奖惩、离退休、工资调整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接待、外事活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收支、报销和上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并协助审计部门做好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固定资产购置、编号、登记造册;负责人事、机要文件的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上缴、销毁等工作。
  4、负责机关内部职工的培训教育和福利工作。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所要求培训的人员,并做好机关自身对职工的培训教育工作;按规定做好职工劳保福利工作。
  5、负责党委、纪检监察工作。党委、纪检委的办事机构不单设,有关职能由办公室承担。按照党委、纪检委要求,负责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建设和纪律监察等工作。
  6、负责机关的信息安全与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证监会有关信息安全法规,作好密码管理和数据备份,防范计算机病毒;协助维护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点,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协助落实信息行业技术管理规范和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技术检查及技术事故调查工作。
  7、其他工作。负责机关干部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考评工作;负责机关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工、青、妇工作;负责办理地方人大、政协的提案、议案;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上市公司监管处
  1、负责辖区内拟上市公司改制检查验收及辅导监督。对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拟上市公司辅导备案材料,审核辅导机构定期报送的辅导报告及有关材料,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查辅导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的辅导工作;核查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组织拟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试。
  2、负责监管辖区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监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证监会;检查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财务会计报告等进行巡回检查,向有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情况回访,并向证监会出具报告,向地方政府通报情况;配合证监会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大涉嫌违规事件进行查处;处理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投诉;监管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监督并及时报告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信息,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处置;监督主要股东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
  3、负责监管辖区内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监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行使权力和义务。
  4、负责监管辖区内上市公司配股和增发新股初审。审核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和增发新股事项的申报材料,并报证监会审批;督促检查上市公司的配股、增发新股工作,促使其规范运作。
  5、负责监管辖区内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审阅上市公司的收购或重大出售资产的报备材料,并及时上报证监会;监督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辅导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履行法定程序。
  6、负责辖区内上市公司的统计分析。负责上市公司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防范上市公司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三)机构监管处
  1、负责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及证券服务部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其对风险进行处置;审核证券公司股权比重不超过1%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报证监会备案,并通报证券交易所;初审证券公司股权比重超过1%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股权变更,报证监会审批;审核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报证监会备案,并通报证券交易所;初审证券营业部转让和异地迁址(包括省内和跨省迁址),报证监会审批;初审证券服务部设立的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审批;对经清理规范的证券类机构改组为证券营业部进行初审,报证监会审批;审核新设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开业,报证监会备案,并通报证券交易所;审核证券服务部的变更事项,报证监会备案,并通报证券交易所;初审证券公司股票承销资格、自营业务资格、外资股业务资格以及承销企业债券业务资格,并监督其业务活动;督促检查证券公司落实证监会批复的清理规范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督促及时处置并报告证券公司在归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调查证券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初检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年检;初审外资证券机构在辖区内代表处的设立、撤销、展期、更换首席代表等事宜,审核外资证券机构辖区内代表处迁址、更换代表事宜,报证监会备案;负责证券机构统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写出专题分析报告,督促落实统计制度,进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2、负责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初审证券从业人员申请证券从业资格,报证监会审批;初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报证监会审批;审核证券公司分公司和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证监会备案,并通报证券交易所;监管证券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
  3、负责辖区内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协助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初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报证监会审批;协助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年检以及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督促、落实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处罚决定;核查拟申清参与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机构的资信情况;监督基金销售、申购、赎回网点的基金日常业务活动;对境外基金管理机构申请设立代表处事宜,依据《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4、负责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信息传播机构的监管。初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申请设立和业务资格,报证监会审批;审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业务范围、营业场所等事项,报证监会备案;初审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跨省区迁址,报证监会审批;审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报证监会备案;初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年检;初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并对其执业资格的年检进行初检;对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审核证券信息传播机构的设立及其资格;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信息传播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5、负责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与管理工作。落实证券经营机构的技术检查,对有关信息技术资格进行核准调查,对证券经营机构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备案;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制定技术风险应急预案;组织行业技术事故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其他工作。调查分析辖区内外证券交易行情;草拟有关监管意见、办法等。

  (四)稽查处
  1、负责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立案调查监管对象违反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事项,在授权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立案和行政处罚决定报证管办或证监会备案;对超出行政处罚授权范围的案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证监会;负责办理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调查报告;办理派出机构之间请求协助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监督执行本机构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在规定的执行期满后15日内写出执行情况报告报证监会;协助公安、工商、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调解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对证券、期货业务有纠纷、争议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并形成书面调解意见;对有纠纷、争议的案件调解不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处理辖区内和证监会转办的来信来访。对单位和自然人的来信进行调查、答复;对来访单位和自然人进行接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反馈。
  4、负责辖区内有关中介机构的监管。审核辖区内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业务活动。
  5、承担本机构的法规工作,负责对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并贯彻执行。

  (五)期货监管处
  1、负责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日常监管。初审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年检申请,出具初审意见,并监管其日常业务活动;初审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年检、异地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申请,出具初审意见并监管其日常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在本辖区内变更营业场所,报证监会备案;初审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设立、年检,出具初审意见并监督其日常业务活动;审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营业场所,报证监会备案;初审从事境外期货业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日常业务活动;审核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按规定报备的事项;监督客户保证金的退付,出现退付危机的,要实施特别处理;完成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期货方面专项检查。
  2、负责监管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除外)、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期货营业部经理、副经理任职资格审查、日常管理和年检,并监管其业务活动;确认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稽核员资格。
  3、负责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的统计分析。每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统计,并分析其经营状况,进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督促落实统计制度;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期货市场形势。
  4、负责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的信息安全与管理工作。负责期货经营机构信息安全的技术检查,对有关信息技术资格进行核准调查,对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备案;督促期货经营机构制定技术风险应急预案,组织行业技术事故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建立、更新和管理期货从业人员、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库,报证监会汇总。
  5、其他工作。根据证监会授权,对期货交易所非经纪公司会员的有关期货业务进行监管;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关系,共同维护期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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