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证监局领导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部门规章
计划规划
工作总结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专项业务
统计信息
监管对象
在线服务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结果公示
在线咨询
行政许可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图文直播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建言献策
公众留言
公众论坛
联系我们
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保护
  您当前的位置: 安徽证监局 > 办事指南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审批
【时间:2007年10月08日】        【来源:安徽局】               【字号:      

行政许可事项:

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审批

 

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批准:

……;

(二)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

 

条件:

(一)期货公司申请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内变更住所(以下简称同辖区迁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妥善处理客户的持仓和保证金;

    2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业务的需要。

(二)期货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不同派出机构辖区变更住所(以下简称跨辖区迁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妥善处理客户的持仓和保证金;

2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业务的需要;

3、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

4、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程序:

    (一)同辖区迁址的程序

1、期货公司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2、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3、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此次变更住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XX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

    4、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并处理情况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6期货公司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应当自领取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章程原件、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和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跨辖区迁址的程序

1、申请跨辖区迁址,期货公司应当向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报拟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期货公司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期货公司跨辖区迁址条件出具专项意见,提交公司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原住所、所有营业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期货公司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此次变更住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XX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

5、期货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通知客户,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客户的保证金和持仓,并处理情况报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拟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7期货公司完成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准予变更登记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期货公司应当自领取期货业务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将公司章程原件、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和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向公司迁入地、迁出地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申请材料目录:

    (一)变更住所申请书。该申请书是期货公司的正式文件,须有文件文号,格式见附件1。《期货公司变更申请表》为该申请书的附件,格式见附件2

(二)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做出该决议的日期与期货公司上报申请材料之日相隔不得超过3个月;

   (三)变更住所的详细计划。应当包括变更后住所的基本情况、变更住所的计划、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应对预案;

   (四)拟迁入的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五)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持仓的方案;

(六)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的证明。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1.未特别注明的,均为原件。

2.每一项申请材料首页,均须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3.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顺序排列,制作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材料整齐装订为一册;目录上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4.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