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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指南
【时间:2007年01月08日】        【来源:安徽局】               【字号:      

一、证券期货信访事项的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信访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举报辖区内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代销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期货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举报我局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其他涉及证券期货监管职责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部门

安徽证监局稽查处

三、信访渠道

(一)信访地址:合肥市蒙城路109号省地税大厦171710房间,邮编:230061

(二)市场热线电话:0551-2840674

四、信访形式

    (一)信访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二)5名以上信访人就同一事由以集体走访形式信访的,应当推选人数不超过5人的代表到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五、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一)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当场书面答复。

(二) 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予以登记,会商有关处室提出是否受理的书面意见。自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书面回复是否受理的决定。

匿名信访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不予回复。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信访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

2、依法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3、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但未说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或未按规定对其投诉材料进行确认;

4、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5、信访人对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我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做出的答复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

六、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对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处室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55日内办结,提出书面答复意见,送交信访部门。对书面答复意见无异议的,信访部门自收到有关处室答复意见之日起5日内书面回复信访人。

(二)对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经分管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对中国证监会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在书面回复信访人的同时,将书面回复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处或有关交办部门。

(四)匿名信访或者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不予回复。

七、其他

(一)本指南参照我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信访管理办法(试行)》制订。

(二)本指南由安徽证监局稽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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