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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期货经纪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事项指引
【时间:2005年12月07日】        【来源:安徽局】               【字号:      

 

一、条件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拟参股的股东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

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拟参股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二、程序

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1)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

2)我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依据我局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定,同时抄送我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5)领取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

2、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公司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我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报告。

2)股东不具备有关条件的,我局应当要求公司纠正;具备有关条件的,我局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公司持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三、申请(或报告)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

    2、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请示或者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

3、股东会关于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议(原件),决议中应当表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期货经纪公司拟转让股权或者拟吸收新股东增资;

2)拟参股股东的名称及变更后拟参股股东所占股权比例。

4、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提交拟参股股东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文件和拟参股股东的承诺书,承诺截至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之日,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

5、股权转让合同书(原件)。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股权转让合同方生效;

    (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

    (3)中国证监会核准股权转让前,拟参股股东不得实际控制公司,现有股东必须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

    (4)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如股权转让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或者报告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

    7、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8、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附件:期货经纪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请示或者报告

 

附件 期货公司关于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请示或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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