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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公司互换证券营业部的意见
【时间:2005年12月07日】        【来源:安徽局】               【字号:      

 

一、行政许可事项

对证券公司互换证券营业部的意见

二、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

5、证监会网站最新《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15项

三、条件

提出互换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规模较大、经营规范、业绩较好的省级(含省级)以上的证券公司,互换方式为以一换一。

2、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资产和客户托管的债券的情形;

3、国债回购业务正常开展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4、拨付所属分支机构的证券营运资金总额,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80%,综合类证券公司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40%;

5、近3年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已经理顺和完善;

7、近2年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拟互换的证券营业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国证监会已经规范的证券公司所属的证券营业部;

2、不存在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形;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法违规形成的负债已全部清退。

四、程序

1、由我局辖区证券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

2、我局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

3、申请者将我局批准文件交由受让方证券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互换核准的申请。

五、期限

依《行政许可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所提交份数

(一)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二)转让协议(应包含或有事项的处理方法);

(三)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该证券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同意其受证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意见;

(五)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六)有关客户资料移交、交易席位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的处置衔接预案;

(七)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有无下设服务部及对服务部的处置意见。

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1、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由证券公司申报,其中复印件须为A4纸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申请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已经同意受让或互换事项及批准文号;②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没有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形;③转让或互换后营业部规范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名称、营运资金情况;④营业部下设服务部的处置意见;⑤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法违规形成的负债已全部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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