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营业部从我局辖区迁往异地的核准
二、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3、《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
4、《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跨省区迁址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80号
三、条件
1、迁址前无挪用保证金或挪用保证金已归还;
2、违规形成的负债需全部清退;
3、有关于原职工和客户妥善安置方案;
4、新营业部新址开业的同时,原址必须停业。
(注:设有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应采取关闭或转给本公司其他证券营业部管理等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关证券服务部后,方可提出迁址申请。)
四、程序
1、证券公司向我局提交迁址申请;
2、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对迁入申请出具书面意见;
五、期限
依《行政许可法》规定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所提交份数
1、证券公司向我局提交的迁出申请报告;
2、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的专项审计报告;
3、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方案中必须包括在原营业场所张贴客户安置方法的公告,并保持相当时间。);
4、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等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5、拟迁址证券营业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由证券公司申报,其中复印件须为A4纸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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