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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证券经纪人须持证上岗
【时间:2008年09月02日】        【来源:山东局】               【字号: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证券经纪人须持证上岗

 

  为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同时,《规定》也明确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但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同时,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具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条件。

  而且,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并申请领取由协会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证券经纪人证书。只有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

  《规定》还明确了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为和不可为的情况。

  可为的是: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等行为。

  不可为的是:证券经纪人不得从事代理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或者操作客户账户;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作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者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以及损害客户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如果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职责,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办理证券经纪人的资格考试、注册登记、证书印制与后续职业培训,并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提供证券经纪人有关信息的查询服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则依法对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处罚。


                                      (以上文章摘自《证券日报》,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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