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迁址
第一节 辖区外证券营业部的迁入
一、事项范围
辖区外迁入证券营业部须经我局核准
二、审核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迁出地证监局已同意证券营业部迁出
(二)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归还
(三)违法违规形成的负债全部清退
(四)拟迁入证券营业部确已关闭、员工及客户已妥善安置
(五)拟迁入证券营业部及其隶属公司经营规范,无风险隐患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二)跨辖区迁入申报材料目录
1. 证券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
2.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 拟迁址的证券营业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4.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5.原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出具的同意证券营业部迁出文件
6.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程序
(一)证券公司向我局提交迁入申请
(二)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对迁入申请出具书面意见
(三)我局以书面形式同意迁入后,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址证券营业部筹建工作,并向我局申请开业验收
第二节 证券营业部的开业验收
一、事项范围
跨辖区迁入的证券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辖区内新设的证券营业部、辖区内异地迁址的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完成筹建工作后由其所属证券公司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申请,经我局验收合格后开业
二、审核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三、应具备的条件
在筹建期内完成新址的筹建工作,营业场所、交易设备和信息系统具备开业条件,管理制度完善
营运资金确已到位
消防验收已合格
迁址的证券营业部,原址确已关闭,员工及原有客户已妥善安置,下设的证券服务部已关闭或转给其他营业部
营业部负责人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二)开业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新设的证券营业部和跨辖区迁入的证券营业部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的请示文件;
2、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情况报告;
3、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业部营运资金的审验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签字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及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及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证券公司出具的申请对证券营业部拟任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文件及由证券营业部拟任负责人负责填写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附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及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交易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
8、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10、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的开业验收批复;
11、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12、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13、原址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不再经营证券业务、客户已妥善安置的证明文件(新设证券营业部不需要提供);
14、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辖区内异地迁址的证券营业部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的请示文件;
2、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情况报告;
3、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原址不再经营证券业务的承诺;
4、证券营业部原址投资者安置情况的报告;
5、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及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交易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
7、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8、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的开业验收批复;
9、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10、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11、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同城迁址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申请新址开业的,应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证券营业部(服务部)新址开业的请示文件;
2、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筹建情况报告;
3、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原址不再经营证券业务的承诺;
4、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原址投资者安置情况的报告;
5、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营业场所、交易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
6、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7、公司对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开业验收批复;
8、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9、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10、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程序
(一)证券公司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申请
(二)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对拟开业营业部进行现场验收,出具开业验收合格文件
(三)营业部持我局出具开业验收合格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国证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第三节 辖区内证券营业部的迁出
一、事项范围
辖区内证券营业部迁出辖区须经我局同意
二、审核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证券营业部迁址之前,其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归还
(二)证券营业部迁址之前,违规形成的负债全部清退
(三)证券营业部迁址之前,原有职工和客户妥善安置
(四)营业部新址开业的同时,原址必须停业
设有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迁往辖区外,应采取关闭或转给本公司设在辖区的其他证券营业部管理等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关证券服务部。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
1.证券公司出具的迁址申请文件
2.原址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解决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承诺文件
4.拟迁出证券营业部有下设服务部的,应提交服务部的撤销(处置)方案
5.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营业部是否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是否有违规形成负债的专项审计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程序
(一)证券公司向我局提交迁出申请
(二)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对迁出申请出具书面意见
(三)申请者持我局批准文件,向迁入地证监局提交迁入申请
第二章 证券营业部的转让与互换
一、事项范围
辖区证券营业部转让或互换须经我局核准
二、审核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资产和客户托管的债券的情形
2.国债回购业务正常开展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拨付所属分支机构的证券营运资金总额,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80%,综合类证券公司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40%
4.近3年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5.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已经理顺和完善
6.近2年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国证监会已经规范的证券公司所属的证券营业部(信托投资公司、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等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营业部转让、互换应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2、不存在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形(我局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国证监会了解相关情况)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法违规形成的负债已全部清退
4、客户资料移交、交易席位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的处置衔接预案可行
5、下设服务部的处理方案合规且可行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
1. 受让我局辖区内的证券营业部的一方向我局提出的申请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申请文件
2.转让协议(应包含或有事项的处理办法)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转让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4.该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出具确认该公司具备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同意其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意见
5.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6.有关客户资料移交、交易席位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的处置衔接预案
7.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有无下设服务部及对服务部的处置意见(如无下设服务部,应说明)
8. 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程序
(一)受让(互换)证券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请
(二)我局在规定时间内对受让(互换)申请出具书面意见
(三)证券公司持我局批准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国证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第三章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核准
一、事项范围
辖区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和服务部负责人(统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须经我局审查
二、审核依据
《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三、应具备条件
(一)取得一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证券工作2年以上
未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除符合《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和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符合《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的条件和第二条的规定外,其学历和经历条件须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证券工作3年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证券工作5年或金融工作8年以上;其他学历人员,须从事证券工作10年或经济、金融工作20年以上。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熟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1.因扰乱社会治安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
2.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或负直接领导责任者,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3年的;
3.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或超范围开办证券业务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不足5年的;
4.对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金融机构被接管、关闭或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离任不足5年的;
5.因帐外经营、制做假帐、隐瞒负债和资产、擅自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等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罚的;
6.受过有期徒刑刑事处罚的;
7.对被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宜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文件
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4.学历、学位、专业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5.证券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6.拟任人员所在公司拟聘任决议
7.推荐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8.拟聘人员在原工作单位担任职务并在离任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包括内部审计),应提交原工作单位离任审计报告
9.该分支机构原负责人在离任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10.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程序
(一)证券公司应向我局提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
(二)我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
(三)更换分公司、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的,公司应于10个工作日内持我局批复文件及公司介绍信到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更换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章 证券公司股东或股权变更的初审
一、事项范围
辖区证券公司股东或股权变更须经我局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审核依据
《公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三、证券公司股东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股东应符合《公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及以上(直接或间接)的股东:
1.申请前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而受到处罚的
2.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
3.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4.或有负债总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需要,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赴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拟受让证券公司股权的单位情况,加强对股东资格的审核。)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1.申请文件
2.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董事会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3.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5.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图
6.公司对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7.股权受让方出具的《承诺书》
股权受让方的《承诺书》须按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出具(见附件一)。
8.老股东放弃优先受让认购权的承诺书
9.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如担保)的说明
10.股权受让方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1.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须经2名以上律师签字,并附有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此外,律师须对如下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股权变更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须详细披露关联关系,并指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持股资格;是否存在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证券公司须在股权结构图中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12.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我局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帐外经营的业务内容、所涉金额及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方式〕
(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台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
13.《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见附件二)及上述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本人签署的申请前三年无因违规经营而受到重大处罚情形确认书
14.律师事务所对持股10%以上的自然人诚信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程序
(一)申请者向我局提交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申请
(二)我局在规定时间内(20个工作日)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证监会机构部
六、附件
(一)股权受让方出具的《承诺书》范本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2.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3.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4.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初审
一、事项范围
辖区拟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须经我局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审核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报告[2004]273号)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除应满足《公司法》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法人股东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纪录,累计亏损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申请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3名);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三)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专门用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五)有公司章程;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全部加盖公司印章)
(二)申请材料目录
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文件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内部管理制度
6.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商业计划书
7.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8.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10.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11.公开发表的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必须是最近两年内机构或拟申请执业资格人员在正规的杂志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文章类型除了证券类研究报告外也可放宽到包括金融类和经济类研究报告,如是后者,则应提供未发表的证券类研究报告作为补充材料。
12.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3.申请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无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的说明
14.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15.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填写的《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申请单位人员申报表》
16.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程序
(一)公司向我局提交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
(二)我局在规定时间内(20个工作日)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证监会机构部
第六章 出具意见的行政审批项目
此类事项包括: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营业部和服务部;证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更名或迁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证券公司减资;证券公司合并、分立;设立外资代表处;外资代表处首席代表、总代表变更;外资代表处更名。
上述事项由中国证监会受理,我局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意见。
第七章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
一、事项范围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经我局核准。
二、核准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