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公开
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
证监局领导
工作动态
通知公告
政务公开目录
专项业务
统计信息
监管对象
市场热点
上市资源培育
在线服务
办事指南
资料下载
在线申报
状态查询
结果公示
在线咨询
行政许可
公众参与
在线访谈
图文直播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建言献策
公众留言
公众论坛
联系我们
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保护
  您当前的位置: 山东证监局 > 办事指南  
 
期货经纪机构监管业务
【时间:2005年07月27日】        【来源:山东局】               【字号: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解散、合并初审
  本项业务是对在我局辖区内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筹建和开业申请、期货经纪公司的解散申请、存续公司在我局辖区内的合并申请进行初审。

主要业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6号)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

条件: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6、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7、全体拟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 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② 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③ 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④ 若拟出资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8、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程序:1、筹建:(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由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2)我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3)中国证监会复审后,向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筹建公司的决定,抄送我局。2、开业:(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2)我局对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3)我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4)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开业的决定,抄送我局。(5)申请人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向中国证监会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送我局。

申请文件及材料:1、筹建阶段:(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2)经全体拟出资人协商认可的期货经纪公司筹建方案;(3)全体拟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协议;(4)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最近两年及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5)全体拟出资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各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7)经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8)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申请人须提供地方政府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要性和其他相关事宜的意见。2、开业阶段:(1)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开业的报告;(2)筹建情况的说明;(3)公司章程(草案);(4)验资报告;(5)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同意的期货经纪合同样本、经纪业务规则(含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草案)及管理制度;(6)公司承诺截止申请开业之日公司的股东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的承诺书;(7)公司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8)公司拟任职的董事、监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名册及其任职资格证明;(9)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名册及其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10)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名册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11)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该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12)拟使用的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情况说明;(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解散

条件: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程序:1、申请解散的期货经纪公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该公司异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我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3、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解散的决定,同时抄送我局及异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4、公司在解散事宜依法处理完毕后,分别向我局及异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解散处理情况报告。5、我局结合公司的报告和异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营业部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处理情况的验收报告,对公司处理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确认公司已经妥善完成解散事宜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6、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注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我局及异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7、我局收缴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申请文件及材料:1、申请解散公司的文件及材料:(1)申请解散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2)期货经纪公司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3)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解散方案;(4)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公司妥善处理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方案。2、解散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1)公司解散处理情况的报告;(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3)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解散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三)期货经纪公司的合并

条件:1、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2、合并后存续的公司(以下简称存续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经纪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3、对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营业部有妥善的处理方案。

程序:1、存续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被吸收合并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我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3、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存续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合并的决定,同时抄送我局、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被吸收合并的公司。4、存续公司在合并事宜处理完毕后,向我局提交合并处理情况的报告,同时抄送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5、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及其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我局。我局对存续公司的财务状况、人员、场地、设施等进行验收,确认其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经纪公司持续经营的条件,且已妥善完成合并事宜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申请文件及材料:1、申请公司合并的文件及材料:(1)申请合并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2)合并方案;(3)存续公司和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关于合并期货经纪公司的决议;(4)公司合并协议;(5)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其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方案;(6)被吸收合并公司营业部的处理方案;(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合并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法律意见书。2、公司合并后的文件及材料:(1)合并处理情况的报告;(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3)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全部期货投资者持仓、保证金妥善处理的证明。

二、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核准

本项业务是对期货经纪公司在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筹建、开业申请进行核准。

主要业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条件: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千万元的,最多可以设立五家营业部。公司注册资本每增加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可增设一家营业部;2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3公司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5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6、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7、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8、公司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9、公司不得同时筹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营业部;10、公司的住所与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公司不同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11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12、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拟设营业部至少具有出纳、交易、结算、计算机管理岗位,公司的出市代表不得兼职前述岗位,前述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13拟设营业部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程序1、筹建:(1)申请在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公司应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2)我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筹建营业部的决定,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3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2、开业:(1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开业。(2)我局对公司营业部的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3)审核材料和现场检查后,我局向公司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营业部开业的决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公司持同意营业部开业的决定和《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到中国证监会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送我局。

申请文件及材料:1、筹建阶段:(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2)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3)公司股东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营业部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及其简历、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5)营业部筹建方案;(6)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7)《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开业阶段:(1)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2)营业部筹建情况的报告;(3)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4)营业部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5)营业部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6)营业部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三、期货经纪公司的变更审查

本项业务是对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或股权结构、在我局辖区内变更住所或将住所由其他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迁入我局辖区内等事项的申请进行审查。

主要业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住所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一)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

条件:拟任法定代表人已取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程序:1、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2、我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3中国证监会依据我局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同时抄送我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公司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

申请文件及材料: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2、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请示;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4、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条件:1、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增加注册资本的,新增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减资程序。

程序: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与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同。

申请文件及材料: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2、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原件);4、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5、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6、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供增资合同,增资合同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增资合同方生效;(2)增资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3)增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增资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增资合同中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7、公司申请减资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公司法》要求的公告材料的复印件;8、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9、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注册资本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三)变更公司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条件: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拟参股的股东应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拟参股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程序:1、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1)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2)我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3)中国证监会依据我局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定,同时抄送我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公司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2、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下股权且无实际控制权的股东:(1)公司自变更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我局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报告。2)股东不具备有关条件的,我局要求公司纠正;具备有关条件的,我局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抄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或报告)文件及材料:1、《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2、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请示或者报告;3、股东会关于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的决议(原件),决议中应当表明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期货经纪公司拟转让股权或者拟吸收新股东增资;(2)拟参股股东的名称及变更后拟参股股东所占股权比例。4、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提交拟参股股东的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文件和拟参股股东的承诺书,承诺截至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者股权结构之日,其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5、股权转让合同书(原件)。申请变更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的,股权转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股权转让合同方生效;(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才能实际履行;(3)中国证监会核准股权转让前,拟参股股东不得实际控制公司,现有股东必须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至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4)股权转让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以新注册资本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股权转让后涉及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当明确变更申请经核准或者报告并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在新住所或者以新公司名称、新法定代表人名义开展经营活动。6、经股东会通过的公司新章程(原件);7、变更后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8、公司出具的专项报告,详细说明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变更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是否发生变更,如发生变更,拟任人员是否已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四)变更公司住所

条件:1、公司申请在我局辖区内变更住所(以下简称同辖区迁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2)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2、公司申请从其他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迁入我局辖区(以下简称跨辖区迁址)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2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3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不存在重大财务等风险;(4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7公司在我局辖区内已设立营业部,且该营业部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8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9)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10)公司在拟迁出地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程序:1、同辖区迁址的程序:(1)申请在我局辖区内迁址的公司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2)我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3中国证监会依据我局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同辖区迁址的决定,同时抄送我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公司在妥善处理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对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我局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该公司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公司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跨辖区迁址的程序:(1)申请跨辖区迁址的公司应当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及其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监会2)公司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通知公司跨辖区迁址条件中第(1)项至第(4)项、第(6)项、第(10)项的规定出具专项意见,提交我局3)我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4)中国证监会依据我局的审查意见,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跨辖区迁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及其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公司自收到准予跨辖区迁址的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终止拟迁入城市的营业部的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营业部。(6)公司在公告、妥善处理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后,将处理情况报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抄送我局,迁出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情况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告知公司我局。7)我局对公司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公司出具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通知,并抄送公司原住所、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8公司自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原住所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文件及材料:1、同辖区迁址的申请文件及材料:(1)申请阶段的文件及材料①《期货经纪公司变更申请表》;②公司申请变更住所的请示;③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住所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住所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④公司对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的处理方案。(2)同辖区迁址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①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②公司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③公司对拟迁入的住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情况的报告;④新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⑤新住所消防检验合格证明2、跨辖区迁址的申请文件与同辖区迁址的相同,但在申请阶段,公司还需提供下列申请文件及材料:(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最近两年及本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2)公司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复印件并由公司加盖骑缝章)、公司自有资金和期货保证金银行账户说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责任制);(3)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4)公司最近两年的合规审查报告书;(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变更核准

本项业务是对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营业部负责人和仅限于在我局辖区内变更经营场所的申请进行核准。

主要业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一)变更经营场所

条件:1、公司对拟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2、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程序:1、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2、我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3、公司在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对公司处理该营业部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4、我局对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公司出具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文件及材料:1、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文件及材料:(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2)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请示;(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4)公司关于拟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处理的处理方案。2、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1)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2)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3)公司对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情况的报告;(4)营业部新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5)营业部新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二)变更营业部负责人

条件: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已取得相关任职资格。

程序:1、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2、我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文件及材料: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2、公司申请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请示。

五、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终止核准

本项业务是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终止申请进行核准。

主要业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条件:公司对拟终止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程序:1、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2、我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终止营业部的决定,并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3、公司在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我局,我局对公司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我局向公司出具注销《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公司自办理完毕终止该营业部的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和中国证监会、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终止营业部的文件及材料:(1)公司申请终止营业部的请示;(2)公司股东会关于终止营业部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终止营业部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3)公司对拟终止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方案。2、营业部终止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1)营业部终止处理情况的报告;(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3)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六、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初审
  本项业务是对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申请进行初审。

主要业务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监[1998]14号)

条件:()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该“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有公司章程;()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七)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业务资格由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申报。()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程序:()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二)我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三)经中国证监会复审批准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我局;()中国证监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文件及材料:()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

本项业务指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

主要业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证监发[2002]6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中国证监会《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规范指引》(期函字[2002]9号)等。

条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身体状况良好;2、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从事经济或者与经济相关的管理工作五年以上;4、至少有一次参加期货高管人员培训且考试合格的记录(在两个培训计划期间申请任职的,有在下次培训时参加培训的书面承诺)5、两位具有期货、证券、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推荐人的同意推荐;6、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7、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证券、期货或者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管理岗位或者监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2)在教学、科研机构从事与上述金融行业有关的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取得经济、管理、法律类高级职称,并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七年以上;4)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十年以上。(二)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应当符合董事长规定条件中的第1条至第6条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从事期货、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2、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禁入期未满的;2、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3、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4、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7、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8、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9、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10、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11、近3年受过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12、近5年内受过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13、近3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1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四)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程序:(一)期货经纪公司(拟任职公司)在作出拟任用的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二)我局受理后按规定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谈话并做记录;(三)我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做出是否核准申请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初审决定,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有明确意见及详细理由的初审报告,附申报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复核。(四)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对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要求我局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补充调查并作出书面说明;(五)中国证监会审核后,对于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管人员,核准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于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管人员,做出不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六)已经取得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担任高管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任职资格核准适用简易程序,由我局受理申请材料并审核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报告,中国证监会根据我局的报告下发核准决定:1、已经取得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并在期货经纪公司连续任职一年以上并至少参加过一次任职资格年检且通过;2、已经取得董事长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担任董事长,已经取得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3、离开原任职公司不超过六个月(从原任职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时起,到拟任职公司提出任职资格申请时止);4、在原任职公司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者严重失信记录;5、未出现不得担任高管人员的情形。 

申请文件及材料:1、申请书;2、任职资格申请表;3、拟任职公司董事会拟选举或聘任高管人员的决议原件;4、拟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5拟任职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对拟任人员的鉴定材料和拟聘任的明确意见;6拟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表中);7拟任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复印件;8、拟任人员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9拟任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0、关于不具有《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第三条所列情形的个人声明;11、两名推荐人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2、简易程序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拟任职公司董事会拟选举或聘任高管人员的决议原件、拟任人员对其在原任职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八、期货经纪公司比照高管人员管理的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或备案审查

本项业务是对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非执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报告进行审查。

主要业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证监发[2002]6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财务负责人等以及董事、监事有关任职资格核准、备案事项的说明》

条件:(一)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与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相同;(二)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2、从事期货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3、熟悉期货法规、规章和监管制度;4、熟悉本岗位的职责和业务规则;5、不具备《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第三条所列情形,且不违反《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第八条的规定。(三)非执行董事、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董事、监事职责;2、具有经济管理工作经验;3、了解期货法规、规章和监管制度;4、熟悉期货经纪公司章程;5、不具有《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第三条所列情形

程序:(一)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程序为:1、期货公司在作出拟任用的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后,我局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审核;2、对于核准其任职资格的,我局出具核准意见并向证监会备案;对于不核准其任职资格的,向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二)非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审查程序:1、期货经纪公司在作出拟任用的决议或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报告材料;2、我局收到报告材料审查后,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更换符合条件的人员。

申请文件及材料:(一)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1、申请书;2、任职资格申请表(B类);3、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拟任用决议原件,如章程另有规定,拟任用决议须按公司章程规定做出;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5、《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6、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7、个人声明;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二)非执行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报告材料1、公司报告文件;2、任职资格报告表;3、股东会决议原件;4、个人声明;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已经取得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其他期货经纪公司仍担任上述职务的,拟任职公司应提交拟任人员对其在原任职公司的任职情况的陈述。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个人声明:1离开原任职公司不超过六个月;2、在原任职公司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3、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九、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的年检
  本项业务指对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进行年度检查,确认其持续经营资格。

主要业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规程之一(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3]87号)、《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3号)、《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作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及中国证监会发布或规定的其他文件。

程序:1、我局正式受理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后,对年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2、对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进行现场检查;3、我局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现场检查的情况出具年检报告,提出年检处理意见,上报中国证监会;4、对于通过年检的期货公司,有中国证监会统一公布后一个月内,我局统一收取下去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部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证监会加贴年检标识。

申请文件及材料:1、《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检查报告表》;2、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3、经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4、由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5、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图;6、《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度检查初检

本项业务是全面检查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任职量化考核工作,提出初检意见。

主要业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规程之一(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3]87号)、《关于2003年度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发布或规定的其他文件。

参检人员范围:1、上一年检年度通过年检的高管人员;2、年检年度630日前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高管人员。

程序:1、我局正式受理期货经纪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后,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2、对参检人员进行量化考核;3、进行责任制度检查;4、进行年检谈话;5、结合量化考核、责任制度检查及年检谈话的情况,根据年检标准,确定每个高管人员的年检初检结论,将年检材料和初检结论上报证监会复审;6、证监会复审后,将年检结果通知我局,同时在证监会的公开网站和媒体《期货日报》进行公布。

申请文件及材料:1、任职资格年检表;2、中国证监会及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 | 更新统计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 05035542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邮编:10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