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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稽查业务
【时间:2005年07月14日】        【来源:山东局】               【字号: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进行立案和调查,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指派调查其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
  一、案件调查
  经由中国证监会立案交由我局调查和由我局自行立案调查的案件,本局组织调查组,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调查组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具案件稽查专用介绍公函,出示有效工作(执法)证件,并讲明调查的性质、调查人员的职权和纪律,以及被调查人的法定义务。
  调查应围绕立案调查事项全面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4、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表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调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调查人中行使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调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责任定性提出意见,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经局内审议和领导批准后,连同相关证据一起报中国证监会。
  二、协助调查和案件移送
  根据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程》的规定,我局对中国证监会稽查部门指示和其他派出机构请求我局协助调查的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案件协办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协助调查。我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其它派出机构给予协助调查。

我局在调查中发现非我局监管和处理处罚的违法违规事项,向有权机关或部门移送。对在调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我局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证券期货犯罪行为。
  三、其它职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的指示,我局协助办理行政处罚告知和送达,参预案件审理、听证等工作以及证监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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