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公司董事长类、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一)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山东证监局核准。 (二)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4、《关于授权各派出机构审核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5、《关于做好证券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三)应具备条件 1、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上述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5)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申请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还必须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上述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6)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证券公司出具的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2、申请表(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下载); 3、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9号令,以下简称高管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高管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4、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5、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6、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7、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8、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拟任人如以前曾在风险类公司任职,须提供相关证监局的意见。 (五)程序 1、证券公司或个人应向山东证监局提出任职资格申请,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并在机构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是否核准决定; 4、证券公司任免上述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自作出任免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山东证监局报告。 5、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 (一)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的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和服务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经山东证监局核准。 (二)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三)应具备条件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上述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四)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证券公司出具的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2、申请表(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下载); 3、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4、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5、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6、最近3年内曾担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原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的监管意见; 7、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程序 1、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出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并在机构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是否核准决定; 4、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山东证监局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5、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其原任职资格不失效。但应在公司任免其职务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变动情况及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报告。 三、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审核 (一)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证券公司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须经山东证监局核准。 (二)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三)应具备条件 1、取得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2)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5)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1)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3)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4)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5)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6)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申请山东辖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证券公司出具的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2、申请表(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下载); 3、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 4、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5、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6、中国证监会及山东证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上述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五)程序 1、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申请,并在机构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是否核准决定; 4、山东证监局对决定事项或不予决定事项在证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5、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山东证监局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6、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其原任职资格不失效。但应在公司任免其职务决定之日起5日内,公司将人员变动情况及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山东证监局报告。 四、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 (一)辖区外证券营业部迁入山东辖区 1、事项范围 辖区外证券营业部迁至山东辖区,须经山东证监局核准。 2、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3)《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4)《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3、应具备的条件 (1)迁出地证监局已同意证券营业部迁出; (2)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归还; (3)违法违规形成的负债全部清退; (4)已制定拟迁入证券营业部关闭、员工及客户安置方案; (5)拟迁入证券营业部及其隶属公司经营规范,无风险隐患;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证券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 (2)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拟迁址的证券营业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4)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5)原址所在地证监局在对本条(2)、(3)、(4)项内容进行审核后,出具的同意证券营业部迁出文件; (6)关于拟迁入地区的市场调研报告及可行性分析; (7)关于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山东证监局规定的承诺书; (8)中国证监会和山东证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程序 (1)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交迁入申请;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是否核准决定; (4)山东证监局以书面形式核准迁入后,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址证券营业部筹建工作,并向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 (二)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辖区内异地迁址 1、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辖区内异地迁址须经山东证监局核准。 2、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3)《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4)《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3、应具备的条件 (1)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归还; (2)违法违规形成的负债全部清退; (3)制定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关闭、员工和客户安置方案; (4)不存在未整改完毕的其它违规事项;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服务部只能设在城市郊区或县区,不能跨辖区迁址。 4、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证券公司出具的申请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辖区内异地迁址的申请文件; (2)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拟迁址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4)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5)迁址后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原址不再经营证券业务的承诺文件; (6)关于拟迁入地区的市场调研报告及可行性分析; (7)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和山东证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程序 (1)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交迁址申请;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是否核准决定; (4)山东证监局以书面形式核准迁址后,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址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筹建工作,并向山东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 (三)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同城迁址核准 1、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同城迁址须经山东证监局核准。 2、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3)《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4)《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3、应具备的条件 (1)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归还; (2)违法违规形成的负债全部清退; (3)制定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关闭、员工和客户安置方案; (4)不存在未整改完毕的其它违规事项;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服务部只能设在城市郊区或县区。 4、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同城迁址申请文件; (2)证券公司同意营业部(服务部)迁址的文件; (3)拟迁址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4)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5)新址选择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迁址后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原址不再经营证券业务的承诺文件; (7)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中国证监会和山东证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程序 (1)证券公司关于营业部(服务部)同城迁址申请文件;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出具是否核准决定; (4)山东证监局以书面形式核准迁址后,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址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筹建工作,并向山东证监局申请开业验收。 (四)证券营业部的开业验收 1、事项范围 跨辖区迁入山东辖区的证券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山东辖区内新设的证券营业部、辖区内异地迁址的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完成筹建工作后由其所属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交开业验收申请,经山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开业。 2、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3)《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4)《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3、应具备的条件 (1)在筹建期内完成新址的筹建工作,营业场所、交易设备和信息系统具备开业条件,管理制度完善; (2)营运资金确已到位; (3)消防验收已合格; (4)迁址的证券营业部,原址确已关闭,员工及原有客户已妥善安置; (5)营业部负责人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4、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新设的证券营业部和跨辖区迁入的证券营业部开业验收申请材料: a.申请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的申请文件; b.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情况报告; c.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业部营运资金的审验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签字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及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d.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及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e.证券公司出具的申请对证券营业部拟任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文件及由证券营业部拟任负责人负责填写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附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及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f.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交易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 g.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h.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i.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的开业验收批复; j.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k.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l.原址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出具的原址不再经营证券业务、客户已妥善安置的证明文件(新设证券营业部不需要提供); m.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 辖区内异地迁址的证券营业部开业验收申请材料: a.申请证券营业部新址开业的申请文件; b.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情况报告; c.证券营业部原址投资者及员工安置情况的报告; d.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及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e.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交易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 f.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g.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的开业验收批复; h.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i.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j.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3) 同城迁址的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开业验收申请材料 a.申请证券营业部(服务部)新址开业的申请文件; b.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筹建情况报告; c.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原址投资者及员工安置情况的报告; d.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营业场所、交易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 e.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f.公司对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开业验收批复; g.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h.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i.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5、程序 (1)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交营业部(服务部)开业验收申请;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核,并对拟开业营业部进行现场验收,出具开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营业部持山东证监局出具开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国证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五)辖区内证券营业部的迁出核准 1、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内证券营业部迁出辖区须经山东证监局核准。 2、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3)《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4)《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3、应具备的条件 (1)证券营业部迁址之前,其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归还; (2)证券营业部迁址之前,违规形成的负债全部清退; (3)证券营业部迁址之前,原有职工和客户妥善安置; (4)证券营业部迁址之前,无其他待整改事项; (5)营业部新址开业的同时,原址必须停业; 设有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迁往辖区外,应采取关闭或转给本公司设在辖区的其他证券营业部管理等方式妥善处理好相关证券服务部,方可提出证券营业部的迁址申请。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证券公司出具的迁址申请文件; (2)原客户转移及员工安置方案;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妥善转移客户的承诺文件; (4)拟迁出证券营业部有下设服务部的,应提交服务部的撤销(处置)方案; (5)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营业部是否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是否有违规形成负债的专项审计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山东证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程序 (1)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交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迁出申请;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出具是否核准决定; (4)证券公司持山东证监局核准文件,向迁入地证监局提交迁入申请。 (六)辖区证券营业部停业关闭验收 1、事项范围 经山东证监局审核同意迁出的证券营业部,在新址开业前,原址必须停止经营证券业务,并由其所属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出对其停业情况进行验收的申请。 2、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3)《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4)《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3、应具备的条件 (1)迁出营业部无待整改事项; (2)原有职工和客户妥善安置; (3)服务部妥善处理;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证券公司出具的申请对拟迁出证券营业部停业情况进行验收的申请文件; (2)拟迁出证券营业部原客户的安置情况; (3)接收拟迁出证券营业部原客户前5名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接收情况说明; (4)拟迁出证券营业部员工本人确认的安置结果; (5)公司对拟迁址证券营业部下设服务部的处理情况说明; (6)营业部对稽核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5、程序 (1)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交关闭验收申请;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到营业部原址进行现场查看,出具营业部停业验收文件; (4)申请者持山东证监局停业验收文件,向迁入地证监局提交开业申请。
五、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 (一)事项范围 证券公司受让、互换山东辖区证券营业部时,须经山东证监局核准。 (二)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3、《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4、《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三)应具备条件 1、提出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资产和客户托管的债券的情形; (2)国债回购业务正常开展并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拨付所属分支机构的证券营运资金总额,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80%,综合类证券公司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的40%; (4)近3年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5)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已经理顺和完善; (6)近2年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存在被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形;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法违规形成的负债已全部清退; (3)客户资料移交、交易席位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的处置衔接预案可行; (4)下设服务部的处理方案合规且可行;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受让山东辖区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出的申请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申请文件; 2、转让协议(应包含或有事项的处理办法);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转让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4、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出具确认该公司具备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同意其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意见; 5、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6、有关客户资料移交、交易席位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的处置衔接预案; 7、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有无下设服务部及对服务部的处置意见(如无下设服务部,应说明); 8、中国证监会和山东证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程序 1、受让(互换)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交申请;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决定; 4、申请者应自收到山东证监局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核准文件到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六、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 (一)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须经山东证监局核准。 (二)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3、《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4、《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三)审核要求 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不允许跨城市迁址。 (四)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首席代表签署的地址迁移申请书; 2、新址详细情况及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姓名)。 (五)审核程序 1、辖区外资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向山东证监局提交申请材料;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决定。
初审事项
一、辖区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一)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须经山东证监局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审核依据 1、《证券法》; 2、《公司法》; 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4、《关于做好下放派出机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5、《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三)证券公司股东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股东应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股东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2、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 3、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四)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证券公司出具的申请报告及其附件(关于后续处理措施的协议); 2、变更股东的有关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文件; (2)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向其他老股东告知股权变更情况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3)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3、证券公司变更股东后的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4、受让方背景资料(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 5、受让方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母公司和合并财务报表、财务数据)及其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 6、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内容要求见附件1); 7、证券公司对变更股东后股东间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8、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要求见附件2); 9、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见附件3)及其附件(附件包括股东诚信情况的证明文件;变更股东法定程序的证明文件,已作为申请文件单独提交的除外;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执业证书); 10、《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及上述自然人的背景资料(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11、股权出让方入股证券公司的批准文件或者无异议函的复印件; 12、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程序 1、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交申请文件及材料;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底稿,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六)附件 1、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的内容要求 应当至少说明、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股权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说明事项] 1、入股证券公司的目的、投资预期;2、出资款来源; 3、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其他证券公司(包括直接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以及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间接控制其他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及其目的; 4、入股股东是否存在被境外投资者参股的情形。 [承诺事项]本公司就入股XX证券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接受相应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入股XX 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前,对XX证券公司作了尽职调查,审阅了该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完全了解该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掌握了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情况。本公司已完全知悉XX 证券公司的风险底数并认可该公司现状。在此基础上,本公司签署了入股XX 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三、本公司入股XX证券公司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四、本公司信誉良好,最近3 年在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本公司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并从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资金,不代替其他股东或者代表他人出资,不作为他人利益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安排,不以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委托行使表决权等形式变相转让证券公司股权;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要求证券公司为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本公司已如实向证券公司披露本公司股权结构(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及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未来本公司股权结构或者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本公司将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依法报证监会审批。 七、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发生下述情形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或者报批: 1、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2、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3、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4、拟委托他人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或者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5、变更公司名称;6、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或者被接管;7、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八、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对于证监会依据《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本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将积极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九、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十、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自持股日起XX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所持股权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除外)。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2、《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的内容要求 应当至少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证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章:本公司就本次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相关事宜作出下列承 诺,并愿意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已将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提供给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上述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本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对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已如实告知股东。信息披露中不存在误导和实质疏漏情况。上述股东已完全知悉并认可本公司现状。 二、本公司未在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时,为入股股东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或者担保。 三、报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2、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3、股权受让方的股权结构、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是否已详尽披露。律师获取的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的法定程序证明文件,包括证券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股权受让方、出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已作为报备文件单独提交的除外),应当作为《法律意见书》的附件。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一)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拟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须经山东证监局初审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审核依据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3、《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 (三)应具备条件 1、股东除应满足《公司法》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法人股东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纪录,累计亏损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2、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申请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3名);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3、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4、有专门用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5、有公司章程; 6、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印章) 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文件;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内部管理制度; 6、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商业计划书; 7、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8、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9、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10、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11、公开发表的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 研究报告必须是最近两年内机构或拟申请执业资格人员在正规的杂志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文章类型除了证券类研究报告外也可放宽到包括金融类和经济类研究报告,如是后者,则应提供未发表的证券类研究报告作为补充材料。 12、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3、申请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无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的说明; 14、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15、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文件中,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篇研究报告必须是最近两年内机构或拟申请执业资格人员在正规的杂志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文章类型除了证券类研究报告外也可放宽到包括金融类和经济类研究报告,如是后者,则应提供未发表的证券类研究报告作为补充材料。 (五)程序 1、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提交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申请; 2、山东证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山东证监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行政许可工作单》报送中国证监会机构部。
备案类事项 一、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一)事项范围 在山东辖区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活动,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山东证监局认定的其他形式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等内容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须到山东证监局报备。 (二)审核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备条件 1、主办者必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2、演讲人必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3、演讲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主办人、演讲人、研讨或演讲题目、举办的具体场所、举办时间、参加人、收费标准); 2、主办人(含协办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公章)及咨询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公章); 3、演讲人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公章); 4、由演讲人签字的演讲内容概要。 (五)审核程序 主办人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山东证监局提出书面报备申请。山东证监局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主办方在收到山东证监局批复后方可做宣传,并在宣传中注明“本次活动经XX证监局同意”字样;如依据有关规定需报公安部门批准的,应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与新闻媒体节目 (一)事项范围 证券咨询机构(证券公司)在山东辖区参与新闻媒体节目需到山东证监局报备。 (二)审核依据 1、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2、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署、邮电部、广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4、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视局《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 (三)应具备条件 1、主讲公司必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2、主讲人必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3、主讲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及审核程序 1、咨询机构向山东证监局报备下列材料: (1)节目合作报备函(格式化文件,见附件,需加盖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和媒体双方公章); (2)咨询机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公章); (3)咨询机构(证券公司)咨询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公章); (4)所有参与媒体宣传的咨询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公章); (5)业务开展方式的详细说明(加盖媒体与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双方公章); (6)咨询机构(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 2、山东证监局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后向咨询机构(证券公司)出具报备回执。如咨询机构(证券公司)拟在节目(栏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的,山东证监局将出具专门的同意函。 3、咨询机构(证券公司)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提供证监局报备回执和同意函,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留存报备回执和同意函复印件,然后播出节目(刊登栏目)。
附件:报备函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公司)媒体宣传备案函
山东证监局: 公司(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拟与 (媒体) 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合作,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报备: 1、 咨询机构投资咨询资格批准文号: 2、 合作起止时间: 3、 媒体栏目及播出时间段\版面: 4、 咨询机构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媒体栏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5、 所有参与媒体宣传的咨询人员: 6、 咨询机构通过媒体宣传方式(以附件方式详细说明) 上述备案事项如有变化,将在3日内到山东证监局另行备案。
附件: 1.咨询机构(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公章); 2.咨询机构(证券公司)咨询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公章); 3.所有参与媒体宣传的咨询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公章); 4.业务开展方式的详细说明(加盖媒体与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双方公章); 5.咨询机构(证券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 (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公章) (媒体公章) 二○○X年 X月 X日 三、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 (一)事项范围 山东辖区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山东证监局报备。 (二)法规依据 1、《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 (三)应具备条件 1、证券公司股东应符合《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 3、股权变更比例虽然不到5%,但属于以下情形的,应报证监会审批: (1)变更股东事项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 (2)变更股东事项导致他人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 (3)变更股东事项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 4、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如果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股权受让方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 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对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出具无异议函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 5、上市证券公司因公开市场的证券交易导致变更持有5%一下股权股东的,免除向证监局的报备要求和持股期限要求。 (四)备案材料内容 1、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1)。 2、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 印件,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证券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本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 3、变更股东的有关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关于 股权转让的文件;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者向其他老股东告知变更股东情况的有关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老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4、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XX 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 诺》(内容要求见附件2)。 5、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内容要求见附件3)。 6、法律意见书(内容要求见附件4)。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的执业证书应当作为附件。 7、股权出让方入股证券公司的批准文件或者无异议函的复 印件。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报告程序 1、证券公司向山东证监局报送报告; 2、山东证监局对股权变更事项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反馈意见。经审阅无异议的,应在收到完整报备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无异义函。 (六)附件 1、《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情况的报告》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变更股东的基本情况,变更股东的原因,持有股权的数量及比例,转让价格及定价机制等; 2、向现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披露信息情况,以及证券公司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人;3、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适用证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 4、对于股权受让方存在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抽逃出资等违规行为,或者在承诺的不予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期限内转让所持股权,或者未按承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证券公司与股权受让方约定的处理措施。 证券公司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关于处理措施的协议应当作为本报告的附件。 2、股权受让方《关于入股XX 证券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的内容要求 应当至少说明、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股权受让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说明事项] 1、入股证券公司的目的、投资预期;2、出资款来源; 3、入股股东,以及入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其他证券公司(包括直接持有其他证券公司股权,以及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形式间接控制其他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及其目的; 4、入股股东是否存在被境外投资者参股的情形。 [承诺事项]本公司就入股XX证券公司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接受相应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入股XX 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前,对XX证券公司作了尽职调查,审阅了该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完全了解该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掌握了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包括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情况。本公司已完全知悉XX 证券公司的风险底数并认可该公司现状。在此基础上,本公司签署了入股XX 证券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 二、本公司不存在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三、本公司入股XX证券公司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四、本公司信誉良好,最近3 年在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本公司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并从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资金,不代替其他股东或者代表他人出资,不作为他人利益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安排,不以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委托行使表决权等形式变相转让证券公司股权;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要求证券公司为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债权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本公司已如实向证券公司披露本公司股权结构(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及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未来本公司股权结构或者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发生变化,导致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本公司将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依法报证监会审批。 七、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发生下述情形时,及时通知证券公司,并督促证券公司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或者报批: 1、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2、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3、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4、拟委托他人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或者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5、变更公司名称;6、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或者被接管;7、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八、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对于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本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将积极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九、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十、本公司成为证券公司股东后,自持股日起XX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所持股权经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或者变更的除外)。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证券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证券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的内容要求 应当至少承诺下列事项,并由证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事项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章: 本公司就本次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相关事宜作出下列承诺,并愿意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已将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提供给现有股东和入股股东,上述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本公司的资产、负债、风险控制指标、盈亏情况以及经营能力等。对本公司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资本是否充实、资产有无潜在损失、营运资金是否充沛、有无到期债务可能无法偿还的情况、有无或有负债及或有损失等)及业务风险(有无违法违规经营以及账外经营等),已如实告知股东。信息披露中不存在误导和实质疏漏情况。上述股东已完全知悉并认可本公司现状。 二、本公司未在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时,为入股股东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或者担保。 三、报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2、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3、股权受让方的股权结构、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是否已详尽披露。律师获取的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法定程序证明文件,包括证券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股权受让方、出让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已作为报备文件单独提交的除外),应当作为《法律意见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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