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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辖区企业上市辅导办事指南 |
| 【时间:2008年05月16日】 【来源:山东局】   【字号: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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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32号)、《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山东辖区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办理如下业务: 一、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 (一)辅导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我局报告并登记。辅导报告材料包括:1、辅导登记申请报告。介绍辅导对象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前五名股东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附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2、辅导人员名单及其简历;3、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4、辅导对象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5、辅导协议;6、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7、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8、辅导人员就整个辅导期内辅导人员参与辅导的公司家数不得超过四家做出说明,加盖单位印章,并由相关辅导人员签字确认。 (二)在辅导机构报送辅导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辅导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应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1、辅导工作计划书。工作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辅导期的起止时间;发行上市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进度安排;会计师、律师、评估师各自负责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进度;每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等。2、辅导机构制定的对辅导工作和辅导人员考核的内部管理办法。3、提供审计、评估、法律等服务的中介机构,按相关要求向我局报送执业备案登记材料。 二、对辅导过程的日常监管 (一)辅导登记材料受理后,我局将在10个工作日内约见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就辅导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二)辅导对象应自辅导受理单出具之日起10日内,分别在山东省级和所在市级各一份主要报纸上在连续两日内刊登二次接受辅导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我局根据辅导机构提交的辅导工作计划书中关于辅导期的时间安排,提出报送辅导工作报告的相关要求,超出要求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未报送的,视为辅导期自动终止,不得连续计算辅导时间。 (四)辅导人员发生变更,应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辅导机构应对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和变更原因进行说明,并于变更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辅导机构发生变更的,原辅导机构和辅导对象均需就变更原因向我局说明情况。 (五)辅导机构在辅导过程中发现辅导对象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隐患的,可以提出解除辅导协议,但需向我局说明情况。辅导对象认为辅导机构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可以提出解除辅导协议。 (六)我局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跟踪和总结拟发行公司接受辅导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辅导期间,我局将有选择地对辅导对象进行现场抽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三、调查评估和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一)辅导机构认为已达到辅导计划目标,向我局申请进行调查评估的,并报送下列材料:1、辅导工作总结报告;2、调查评估申请;3、辅导对象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二)我局在收到辅导机构申请进行调查评估的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辅导工作的现场调查评估。在现场调查评估完成后,我局将根据调查评估情况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提出需要说明或整改的具体要求。辅导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和辅导对象应在我局要求的限期内进行说明或做出整改,并书面回复我局。 (三)在完成现场调查评估,辅导机构、其他中介机构和辅导对象对我局书面反馈意见进行说明或整改后,我局将在出具的辅导监管报告中对辅导效果明确发表评估意见。 四、辅导期结束后的持续监管 (一)在我局出具辅导监管报告后至主承销商推荐期间,辅导机构仍应持续关注辅导对象的重大变化,对发生的与辅导工作总结报告不一致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拟上市公司及相应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报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相同的材料。 (二)拟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后,相关监管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上市公司监管处。 五、举报事项 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审核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及举报问题要求辅导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六、中介机构辅导执业活动监管 对辖区内从事企业辅导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辅导工作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建立企业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档案。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我局视情节轻重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约见谈话、记入诚信记录档案、通报辅导机构或相关中介机构总部、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抄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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