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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08年12月01日】        【来源:山东局】               【字号:      

鲁证监机构字[2008]12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你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纪业务营销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2007524日,证监会下发《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提出了有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的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因个别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公司授权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导致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你公司要保持清醒认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委托网吧等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等违规行为。

目前,《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公开征求了意见,正在对有关各方提出的问题研究论证、修改完善;有关工商登记和税收政策尚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中。在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和政策出台前,你公司应严格按照“194 号文”的规定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二、加强管理,平稳做好遗留问题的规范

你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管理工作,平稳做好遗留问题的规范工作。

(一)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之前,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对于拟从事营销工作但尚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公司可以对其进行证券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其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者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二)公司应按照“194号文”的有关要求,对营销人员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营销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代理或擅自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违反规定泄露所掌握的客户信息;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损害客户、证券公司利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法网点或者通过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存在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情形的,应立即终止与其委托代理关系,并停止相关营销活动。

(四)公司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营销人员的执业行为,并对其营销人员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要完善制度、形成机制、改进方法、提升水平,切实抓好客户服务和客户管理。对于营销人员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纠纷,要切实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公司层面。对于上访客户和相关人员,要负责接回并妥善疏解、息诉息访,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五)公司应据实报告截至20081031日现有营销活动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人员及委托代理营销的机构名称、数量、授权范围、合同协议、委托期限、已招揽客户规模、业务量占比及报酬支付等信息(详见附件表格)。你公司要对落实“194 号文”关于规范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于2008125日之前一并报送我局。

三、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准备工作

200861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制度,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即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内部员工开展经纪业务营销,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同时,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推行要与公司的整体营销模式相结合,要服从于客户管理和客户服务的实际需要,要审慎稳健,充分准备,以扬长避短,取得实效。

你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审慎务实地确定适合自己的营销模式。若你公司确定拟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应向我局报告并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着手建立与证券经纪人制度相配套的如下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

(一)建立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明确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业务职责、组织控制、绩效考核及禁止行为,能够保证证券经纪人了解授权边界和所承担的责任,掌握客户招揽、证券资讯及咨询信息传递、客户需求收集、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教育的方式方法;能够保证对公司全部证券经纪人有序组织、合理分工、统筹管理;能够保证适当评价证券经纪人业绩,形成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避免片面追求开户量、交易量等不良行为;能够对经纪人的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并严肃处理证券经纪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证券经纪人后台技术支持和业务保障系统。通过上述系统保障经纪业务服务水准和合规状态,有效防范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引致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是建立证券经纪人业务支持系统,保存关于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执业资格状态、职业培训、工作权限及业务状况、绩效考核、客户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等情况的电子化记录,并保证客户至少在营业时间内能够通过现场、电话、互联网络等方式及时查询证券经纪人基本信息。二是建立客户交易行为的分析监控系统,能够通过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异常操作、异常交易、异常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三是建立统一的证券资讯及咨询信息的后台支持系统,能够提供证券公司统一的证券资讯和咨询信息,建立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与客户三者之间信息传递和反馈的有效渠道。四是建立统一的客户服务平台,能够保证通过面谈、电话、网站、信函或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定期访问,了解证券经纪人执业情况,并实现客户回访记录的强制留痕。

(三)制定并实施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规划。能够保证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证券知识、业务规则、法律法规和执业道德等方面的执业前培训和后续执业培训,能够考虑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条件,切实保障其合理的职业发展诉求和合法权益。

(四)建立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能够保证建立具体、明确的投诉和差错纠纷处理流程,并以适当形式向客户明示。在公司总部及证券营业网点,至少在营业时间内,确保投诉电话有人值守,投诉事项有人受理并及时反馈客户。保证对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定期向自律组织和监管部门报告证券经纪人投诉处理及执业行为的合规情况。

四、明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我局将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对包括你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在内的全辖营销活动监管,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对违反“194号文”有关规定,在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员工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或者机构从事经纪业务营销的分支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你公司应立即纠正并实施内部责任追究。对因授权不清、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导致经纪业务营销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分支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二)证券经纪人相关配套规则出台后,经我局核查认可符合规定、具备条件时,你公司方能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妥当,经纪业务营销遗留问题确已规范完毕后,你公司方可以证券经纪人方式从事经纪业务营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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