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孙志强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宁波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光期字〔2008〕22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3号)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孙志强(身份证号码:330205196508120633)的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孙志强的任职手续,并应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三、自你公司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孙志强未在你公司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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