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事后审查,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根据《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证监公司字[2000]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办”)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事后审查工作。
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刊登后2个工作日内,将报告全文(可以是简装本)一式三份报送本办,同时报送该定期报告的电子文档。
五、上市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报告,并在临时报告公告日或有关事项办理完毕日后2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文件或资料报本办备案:
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提案资料和决议;
2、对外公告;
3、涉及有关证券报批事项的全套资料及批文;
4、受到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各种奖惩的文件;
5、其它要求备案的文件或资料。
六、上市公司在每年年初第一个月内,应将上一年度所有临时报告的电子文档报送本办。
七、本办指定专人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事后审查,在审查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以下情况:
1、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2、重大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大经营决策情况;
4、涉及募集资金改变、发行新股、债务重组、控股权变更等事项;
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6、重大抵押、担保、诉讼、仲裁、对外投资、借款等事项;
7、资产和财务变动状况;
8、法人治理结构状况;
9、其他重大事项。
八、在对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后,本办将在法定披露期限界满后三十日内,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
1、定期报告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定期报告内容与临时公告内容前后不能衔接、不相一致;
3、对有关重大事项披露不充分、不及时;
4、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5、存在运作不规范的情况;
6、其他情况。
对存在经营性风险的上市公司,本办将发出《风险提示函》。
九、在对临时公告进行事后审查后,本办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上市公司发出《询问通知书》:
1、未按规定及时公告有关事项(除证券交易所同意免于公告外);
2、其他新闻媒体报道或评论早于公司在指定报刊的公告;
3、信息披露内容前后不一致或披露的持续性不够;
4、新闻媒体报道或评论的内容与本办掌握的情况有出入;
5、其他情况。
十、本办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事后审查过程中,可约见上市公司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中介机构的人员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
十一、对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就《询问通知书》提交的书面说明、补充或解释材料,本办认为上市公司确存在问题,需进行整改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十二、对信息披露事后审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或潜在风险的上市公司,我办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进行内部批评;
(二)确定为巡回检查或专项核查的对象;
(三)在涉及该公司申请配股、增发新股等申请事项时予以关注;
(四)在辖区内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开批评;
(五)将有关情况报告证监会或通报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三、本程序未尽事宜,由本办负责解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