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审核行为,依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职责与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本办”)是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协助证监会审核辖区内上市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的申请文件。
二、上市公司向社会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简称“增发”)。
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申请文件在报中国证监会的同时,一式两份报本办审核。
四、本办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登记,确定接收日期,并指定专人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本办将在接收材料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证监会。
五、审核人员对涉及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核查巡回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二)核查接到或查处的投诉及其解决情况;
(三)核查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四)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五)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本办掌握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
六、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况,本办将在审核意见中如实向证监会报告:
(一)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
(二)对该上市公司有投诉;
(三)新闻媒体对该上市公司有批评性意见;
(四)存在其他有必要进行核实的情况。
七、在证监会审核期间,本办对上市公司上述问题持续进行关注,并视情况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必要时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协查,并将形成的意见上报证监会。
八、本程序未尽事宜,由本办负责解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