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上市公司:
为强化辖区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宁波辖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现予以下发,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对辖区上市公司实施全面评价,分类监管,既是提高监管效率的要求,更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要求,辖区各上市公司接文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并成立以公司董事长牵头的工作小组,主动检查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配合监管工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与问题,自觉纠正,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流程,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各上市公司应积极组织和落实自评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评价办法》开展自评工作。我局将组织人员对辖区各上市公司的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对自评中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或有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我局将按照《评价办法》对签署确认意见的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监管谈话,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评价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上市公司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联系。
附件: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办法(试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办法(试行)
为规范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内容及方式
1.评价内容分为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配合监管工作等方面内容。
2.评价方式原则上实行扣分制,基本分为135分,按照《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表》的各项指标进行扣分。最终根据所得分数的高低,将辖区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级。
二、评价分类标准
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分类标准如下:
综合评分高于120分(含120分),认定为A级上市公司;
综合评分高于100分(含100分)、低于120分,认定为B 级上市公司;
综合评分高于80分(含80分)、低于100分,认定为C 级上市公司;
综合评分低于80分,认定为D 级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被立案稽查的,该上市公司评为D级。
三、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信息披露的评价采取上市公司每季自评、年度总评,结合监管部门的每月一评、年度总评的方式进行。
(一)上市公司自评
1.每季自评。上市公司每季度根据本办法的评价指标和计分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按考核项目、扣分值、扣分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四个栏目填写《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附件2),经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董秘签署确认后,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2.年度自评。每年结束后,上市公司需按《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表》进行逐项自评(附件1),并经上市公司董事长和董秘签字确认后,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3.对测评中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自评的情况,我局将约见该上市公司董事长进行监管谈话,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同时将该上市公司下调一个类别。
(二)监管部门评价。
1.日常监管。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记载于《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表》中,通过上市公司数据报送系统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公开。各上市公司如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向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说明,我局将视情进行调整;如在下月《宁波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表》公示前未提出异议的,我局将视作无异议处理;
2.年度评价。年度评价在各上市公司自评的基础上,根据我局日常监管、年报审核情况,确定各上市公司级别,并将评价结果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五、评价结果
对于不同类别的上市公司,我局将实施与其类别相应的监管措施。
连续二年为A级的上市公司将予以积极支持,减少检查次数或免于检查 ,并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和奖励。
C级上市公司,我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高检查频率、约谈董事长、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下发监管关注函等监管措施;D级上市公司,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我局将进一步采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议该上市公司董事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对相关人员的聘任提出不适合任职的建议等监管措施。
五、本办法由宁波证监局负责解释。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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