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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积极实施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综合评价、分类监管工作
【时间:2008年03月26日】        【来源:宁波局】               【字号:      

为提高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监管效能,促进辖区证券期货经纪业务的规范发展,近期宁波证监局积极落实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综合评价、分类监管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经验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运作特点,制订并实施了《宁波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和《宁波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综合评价、分类监管的含义、评价内容及方式、分类标准、组织实施和奖惩机制五方面内容作了细分。在《管理办法》制订过程中,宁波证监局重点考虑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着眼于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运作的自觉性。《管理办法》不仅明确对不同类别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与其类别相应的监管措施,还规定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评结果,抄送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监管措施,以达到向辖区市场及公司层面传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运作水平信息的目的,进一步提高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规范运作的自觉性。二是着力于提高考评内容的科学性。《管理办法》的评价内容由八大项(期货为九大项)50多个小项组成,基本分为150分,不仅涵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日常运作的各个方面,体现了综合性的特点,而且充分考虑了重要性、针对性及可执行性等方面的问题,避免出现主次不明,一事多罚,扣分标准难以把握等情况。三是着重于发挥分类监管的实效性。实施分类监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规范发展,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考评采取每季预评、年度总评的方式,对于持续3个月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问题将实施加倍扣分,从而促使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季度自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主动纠正,提高分类监管的实效。四是提高考评的公信力。分类考评工作是否公正、公平,将直接影响分类监管的实施效果,因此《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自评或提请复核时故意隐瞒或进行虚假测评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将计入诚信档案和下调一个级别,监管部门实施扣分时,将下发书面通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以及分类结果确定后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价时有重大出入的,将采取追溯调整等措施,从而提高评价的严谨性,进一步提高评价工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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