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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案例
【时间:2007年12月27日】        【来源:浙江局】               【字号:      


   
1997年3月26日,山东淄博的股民张全家在《亚太经济时报》上看到一篇名为《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的股评分析文章,作者是当时广州股评界较有知名度的熊劲松,熊劲松在文中称,曾打电话去湘中药询问过,得知“湘中药”的董事长申甲球在几天前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了几方面的信息:即(1)该年公司业绩将增长1倍以上,净利润将达到3500多万元,每股收益5毛钱,届时公司的总资产将会达到8亿元;(2)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已经在吉林省租用了一块1200亩的牧场,作为养鹿基地和人参培养基地;  (3)公司为了进入国际市场,已经通过了美国和韩国的FDA产品认证。另外,为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公司产品不出厂,只采用邮购的方式购买。熊劲松综合分析后认为这支股票非常有发展潜力。
    张全家看到了这篇文章后,共计买入27500股,投资343590.37元。此后湘中药公布了1996年的年度报告,结果与那篇文章相差甚远,而其股价也从13元左右,跌至7元左右,张全家被迫割肉出局,损失了79577.66元。
   在湘中药的1996年年报中明确写明:该年公司的净利润仅为1562.80万元,每股收益0.217元,总资产1亿多元,而且公司并没有同时通过美韩的FDA认证。另外,公司并非不让产品出厂,而是开通了24小时的打假热线。在吉林省租用的1200亩地也根本不存在,公司只是与辽宁省的某企业有联营投资建厂的协议。这些真实的数据无疑表明那篇股评文章的虚假性。于是,1999年,张全家便将该文的作者及刊载该文的报社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全家的起诉理由不充分,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张全家随即向淄博市中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对比湘中药1996年的公告和熊劲松的文章,以及其他一些调查,认为熊劲松的文章纯属无中生有,虚假陈述,系严重误导的失实报道,并造成了张全家的经济损失。由此,该院于2001年2月26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熊劲松赔偿张全家的经济损失7.7万余元,连同诉讼费超过了8万元,《亚太经济时报》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7日,打了3年多官司的张全家终于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拿到了84826.10元的赔偿金。这是我国的司法部门受理的首例股评案件。
   评析: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对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实施欺诈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熊劲松在《亚太经济时报》发表的文章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未事先征求申甲球先生本人同意,也未经该公司同意便登报。文中多处出现明显诱导性言辞,用意显然是在鼓动和诱导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决定。熊的行为在主观上纯属恶意,与张投资该股票造成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侵害了张的财产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从业人员,严重地违反了职业操守。对这一违法行为,法律必然要给予公正严肃的裁决。
   
另外,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关于发布报刊刊载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案在全国股评界曾引起很大反响。一时间,熊劲松成了全国股评界的“黑嘴”典型,被认为是“与恶庄联手,散布谣言,信口雌黄”等等。张全家状告熊劲松一案由此成为中国股评界的第一案。这起案件向那些惯于信口开河的股评家敲响了警钟,同时也为投资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开辟了一条新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投资者从此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股民要告股评家并获得赔偿还有许多法律障碍,比如法律依据欠缺,举证困难等等。因此,投资者在依据股评作出投资决策之前,仍然要小心谨慎,力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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