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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海外上市、非法出售股票 必得利案各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获重刑
【时间:2007年12月27日】        【来源:浙江局】               【字号:      
12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必得利案的判决。被告人潘学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韩枫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桃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宗丽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余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4年3月,潘学成(台湾省籍)、韩枫以韩枫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了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以张桃盛为首席代表设立了必得利公司上海代表处,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将海外上市为名,向不特定投资人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

 

    同年5月12日,潘学成与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唐宇”)签订协议书,约定陕西唐宇设立海外公司,并设定2,000万股权,必得利公司以每股1元人民币价格负责在境外募集资金,其中l,400万元归陕西唐宇,剩余资金供必得利公司辅导陕西唐宇海外上市使用。其后,韩枫以陕西唐宇股东工群安等11人名义在美国加州设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王氏公司”)。同年8月,商务部依申请批准同意陕西唐宇增资扩股至5,000万股,由王氏公司以1,400万元人民币认购扩股部分,并变更陕西唐宇为中外合资企业(实际王氏公司并未出资,工商登记的实缴资本仍为3,600万元)。潘学成在所谓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宣传材料中虚构了王氏公司投资陕西唐宇l,400万元的事实。张桃盛、宗丽群、孔祥宏(另案处理)等人招募员工,采用拔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非法出售王氏公司股票。销售中,必得利公司员工向被害人散发上述虚假宣传材料,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骗取不特定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还诱骗被害人支付一定的差价后将部分先前投资的新农业股票转换为王氏公司股票。

 

    同年7月至10月,潘学成、韩枫先后以张桃盛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了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金燕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了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分别以二公司名义设立多处销售点。潘学成、韩枫分别让张桃盛、宗丽群、金燕、孔祥宏等人负责在各销售点非法销售王氏公司股票,每销售l万股提成1.5万元,承包经营,自负盈亏;潘学成、韩枫还以赠送和打折名义欺骗承包人和公司员工购买王氏公司股票,借此蒙骗被害人。同年9月,陕西唐宇与必得利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后,潘学成指使韩枫私刻了王氏公司印章,伪造王群安签名,继续实施诈骗。

 

    同年11月,潘学成等人对外宣称的上市期限将至,为继续骗取被害人财物、掩盖罪行,潘学成以10万美元价格,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壳公司TUTTLE公司(该

 

公司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备,但未获上市资格)。同年12月13日,潘学成、韩枫在上海以必得利公司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隐瞒TUTTLE公司真实情况,谎称王氏公司和必得利公司成功收购了已在美国OTCBB挂牌的TUTTLE公司,并合并为W&B公司,还谎称王氏公司股票将在2005年3月在美国0TCBB上公开交

 

易。会后,潘学成对外继续销售王氏公司股票。

 

    至2005年2月案发,被告人潘学成、韩枫共骗得252名被害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60,023股,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

 

    两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潘学成、韩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桃盛、宗丽群、金燕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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