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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参加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应注意事项
【时间:2005年06月30日】        【来源:浙江局】               【字号:      

 

一、投资者应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合法性进行判别,《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如无证书,则不应接受其咨询服务。

二、投资者应增强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切勿轻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投资者做出的任何收益承诺都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2)投资者不要轻信营销人员的口头承诺,交费接受服务后出现亏损时,仅以口头承诺为由向咨询机构要求赔偿,在没有相应书面证据证明时,是无法得法律保护的。

三、投资者接受异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咨询业务活动应注意以下事项:(1)投资者与异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对方先将合同文本寄过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后再考虑是否在合同上签字。(2)相关机构推荐非上市的股权交易,一定要弄清楚是否合法,不能轻信而上当。

四、根据我局《辖区证券投资咨询管理规程(试行)》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得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向证券经营机构介绍客户、收取佣金或介绍费。投资者不要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证券交易,或使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网站进行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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