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期货公司关于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的申请》(新期司字〔2009〕19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嘉兴营业部营业场所由嘉兴市电力嘉苑101幢612-616号变更为嘉兴市中环广场东区A-1203室。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该营业部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嘉兴营业部此次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
三、你公司应当持本批复和有关申请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该营业部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期货公司许可证申领表》、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到中国证监会换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你公司应自领取该营业部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营业部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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