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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审批
【时间:2005年06月21日】        【来源:浙江局】               【字号:      

(浙江证监局行政许可公示材料)

 

 

行政许可事项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审批

 

一、依据

(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期货经纪”、“期货代理”或者其他类似字样。

(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与分立,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初审,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三) 《关于发布<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38号)

第二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计算机机房建设应符合国标GB2887-89《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和GB9361-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并根据情况及时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机房应有单独的配电柜,计算机系统要设有独立于一般照明电的专用的供配电线路,其容量应有一定的余量,建议采用双路供电。

第三十条  机房应配备不间断电源设备,其容量应保证机房设备和关键交易设备在断电情况下维持到后备电源供电。无备用发电机时,不间断电源设备应能够持续供电2小时以上。

第三十一条  如果供电系统无双路供电且无备用发电机时,不间断电源设备应能够持续供电4小时以上。

第三十二条  机房的接地与防雷系统应达到如下要求:
     1
、机房应采用独立的直流地、交流工作地和防雷保护地。直流地和防雷保护地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米;
     2
、直流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2欧姆,交流工作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4欧姆,防雷保护地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3
、各类通信线路和设备宜增加相应的防雷设施;
     4
、没有设立计算机机房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做好计算机等设备的接地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机房应具备如下环境:
    1
、机房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不间断电源放置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
    2
、机房的操作间与设备间应作分隔,布局应有良好的人机工作环境,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
、机房宜安装独立空调设备;
    4
、机房应有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磁、防鼠等设施;
    5
、机房应配置备用应急照明装置;
    6
、没有设立计算机机房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参照本条中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适合计算机安全运行的环境。

二、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6、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7、全体拟出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公司法人资格,且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其向期货经纪公司出资;

2)没有未决诉讼,或者未决诉讼标的金额低于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没有逃废债务的行为;

5)没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自然人控股股东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7)期货经纪公司之间、期货经纪公司与其出资人之间不得相互交叉持股;

8)最近五年内不存在未经许可私自受让或者参股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

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注册资本、净资产的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② 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③ 注册资本、净资产均达到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对盈利不作要求,但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

④ 若拟出资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8、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三、程序

(一)筹建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由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

2、我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若拟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复审后,向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批准筹建公司的决定,抄送我局。

4、公司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公司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提出延期筹建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开业

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

2、我局对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1)申请文件及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注册资本足额到位;

3)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

5)从业人员已取得从业资格;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7)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8)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3、我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公司开业申请文件及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4、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开业的决定,抄送我局。

5、申请人持《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向中国证监会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我局。

6、公司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其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至少保持三十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四、申请文件及材料:

(一)筹建阶段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经全体拟出资人协商认可的期货经纪公司筹建方案,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和业务计划书、拟建立的规章制度等;

3、全体拟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协议;

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在下半年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出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拟出资人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5、全体拟出资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由其盖章确认;

6、各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7、经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8、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申请人须提供地方政府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要性和其他相关事宜的意见。

(二)开业阶段

1、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开业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2、筹建情况的说明;

3、公司章程(草案);

4、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同意的期货经纪合同样本、经纪业务规则(含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草案)及管理制度;
    6、公司的承诺书,承诺截止申请开业之日,公司的股东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期货经纪公司股东的所有条件要求;

7、公司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8、公司拟任职的董事、监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名册及其任职资格证明;

9、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名册及其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10、拟聘用的其他期货业务辅助人员名册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

11、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该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

12、拟使用的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情况说明;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期限

依《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之规定。

六、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附件二: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请示

附件三: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附件四:申请期货经纪公司开业的报告

 

 

 

 

附件一:

 

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日期:

 

期货公司名称

(盖章)

 

 

领证人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

 

 

领取许可证依据的文件文号

 

 

许可证类别(打“√”后填写公司或营业部名称)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公司或营业部

联系电话和传真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二:

关于申请设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

根据××、××……(全体拟出资人)的协商,我们拟在××(地)设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拟出资比例为××出资××万元,占××%;……。拟出资形式为现金出资××万元,占××%;……。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会申请,请予审批。

全体拟出资人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全体拟出资人公章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附件三:

拟出资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略)

 

 

 

 

 

 

 

 

 

 

 

 

 

 

 

 

 

 

 

 

 

 

 

 

 

 

附件四:

关于申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业的报告

 

中国证监会:

我们已经按照……的要求,于××年××月完成了××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筹)的筹建工作。请予检查验收。

本公司(筹)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筹)公章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许可事项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审批

 

一、依据

(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当结清受委托的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

(一)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破产;

(五)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期货经纪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解散,应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