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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申报材料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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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证券公司的筹建 |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发起人协议;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及发起人近一年度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拟筹建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7、发起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8、公司章程(草案);
9、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
10、法律意见书;
11、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12、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1、申请报告、发起人协议须由所有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2、发起人在股权结构图中应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3、法律意见书须经2名以上律师签字,并附有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此外,律师须对如下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筹建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
(3)发起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须详细披露关联关系,并指出实际控制人);
(4)发起人的出资是否已履行有关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发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持股资格;
4、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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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券公司的开业 |
1、开业申请报告和筹建情况报告;
2、股东会或者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6、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7、股东单位出具的《承诺书》;
8、《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及上述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本人签署的申请前三年无因违规经营而受到重大处罚情形确认书;
9、律师对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10%及以上股权自然人的个人诚信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10、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11、拟任高管人员的申报材料;
12、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业务资料电脑报送系统的说明材料;
13、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14、证券公司成立后的业务计划书;
15、模拟净资本计算表和模拟资产负债表;
16、近期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柜台个人债务的专项审计报告;
17、法律意见书;
18、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填写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19、公司开业过程中如更换律师事务所的,须作出专门说明;
2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1、拟任高管人员的申报材料须比照本表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事项的要求提供。
2、法律意见书的要求比照“证券公司的筹建”事项的要求出具,此外,律师须对证券公司开业过程的合法性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并说明公司设立后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持股比例。
3、《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的内容及格式详见本表附注。
4、验资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股东单位的《承诺书》须按本表附注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出具。
6、证券公司在股权结构图中应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7、关于自然人个人诚信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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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 |
1、申请报告;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增资扩股方案;
4、新增资股东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背景材料及近一年经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新增资股东出具的《承诺书》;
6、公司增资扩股后的股权结构图;
7、公司对增资扩股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8、增资扩股后股权比例;
9、非证券资产剥离情况报告;
10、由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11、成本控制计划;
12、资本充实计划,包括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13、模拟净资本计算表和模拟资产负债表;
14、法律意见书;
15、《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及上述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本人签署的申请前三年无因违规经营而受到重大处罚情形确认书;
16、律师对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10%及以上股权自然人的个人诚信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17、公司在增资扩股中是否为新增资股东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如担保)的专门说明;
18、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增资扩股的证券公司应自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证券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提交以下备案文件:1、增资扩股完成情况报告;2、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公司章程;5、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副本。
公司在换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须另行上报变更《公司章程》的申请材料,具体程序参见本表“证券公司《公司章程》的变更”事项。 |
1、法律意见书须经2名以上律师签字,并附有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此外,律师须对如下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增资扩股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3)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须详细披露关联关系,并指出实际控制人);
(4)股东的出资是否已履行有关的授权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持股资格;
(6)本次增资扩股后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持股比例;
2、证券公司在股权结构图中应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3、关于自然人个人诚信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4、审计报告、内控评审报告须同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股东单位的《承诺书》须按本表附注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出具。
6、《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的内容及格式详见本表附注。
7、自查报告的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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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证券公司的股权变更(派出机构报送) |
1、派出机构初审文件;
2、申请文件;
3、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董事会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4、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6、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图;
7、公司对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8、股权受让方出具的《承诺书》;
9、老股东放弃优先受让认购权的承诺书;
10、《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及上述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本人签署的申请前三年无因违规经营而受到重大处罚情形确认书;
11、律师对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10%及以上股权自然人的个人诚信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12、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如担保)的说明;
13、股权受让方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4、法律意见书;
15、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1、法律意见书须经2名以上律师签字,并附有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此外,律师须对如下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股权变更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3)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须详细披露关联关系,并指出实际控制人);(4)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持股资格;(6)股权变更后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持股比例。
2、证券公司须在股权结构图中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3、关于自然人个人诚信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4、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股权受让方的《承诺书》须按本表附注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出具。
6、自查报告的具体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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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证券公司的类型核定 |
1、申请报告;
2、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3、近三年主承销情况明细;
4、近期净资本计算表;
5、近两年证券代理交易额市场份额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所出具);
6、关于各项业务分开经营、分开管理的说明;
7、公司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情况说明;
8、财务风险监管指标的说明;
9、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0、凡已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公司,应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公司,应比照本表格第17项审批事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1、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自查报告的具体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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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
1、申请书;
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净资本计算表和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登记表; 5、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风险控制岗位人员的名单、简历、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申请人出具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7、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评审报告; 8、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计划书和业务操作规程;
9、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0、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1、审计报告、内控评审报告须同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自查报告的具体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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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营业部 |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5、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无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无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专项审计报告;
6、公司最近三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公司已执行保证金独立存管的情况说明;
8、公司股权结构已理顺、法人治理结构已完善的说明;
9、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10、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1、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1、审计报告须同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自查报告的具体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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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证券公司设立服务部 |
1、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名称、设立理由、具体地点等。
2、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无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无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专项审计报告;
3、公司最近三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4、公司已执行保证金独立存管的情况说明;
5、公司股权结构已理顺、法人治理结构已完善的说明;
6、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盖章);证券营业部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柜台债务。
7、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证券服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9、与银行签订的银证转帐协议。
10、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申请表。
11、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场地及设备情况说明,场地使用证明。
12、风险处置预案。
13、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批准而设立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说明文件。
14、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1、审计报告须同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自查报告的具体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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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
1、申请文件;
2、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盖章);
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公司盖章);
5、拟任人员所在机构董事会决议;
6、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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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证券公司《公司章程》的变更 |
1、申请报告(文中须注明《公司章程》变更的具体条款);
2、公司自成立以来历次《公司章程》变更情况的说明及核准文件;
3、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公司变更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5、股东会决议;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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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外资代表处 |
1、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证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
3、公司章程;
4、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5、最近三年的年报;
6、由所在国或地区监管当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批准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7、外资证券机构的成立时间、演变过程、股东背景、管理层(董事会)构成、主要负责人情况介绍;
8、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本条所列除第5款外,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其中“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必须经所在国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或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经证监会审查同意后,由证监会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应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2个月内填报正式申请表,并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1)拟任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2)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本条要求提交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中文译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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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名称变更核准 |
1、 由其外国证券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已经发生变更的证明文件。
3、 如外国证券类机构名称变更系由股权变更引起,则应提供股权变更的详细资料。
4、 如前述情况导致外国证券类机构的控股权发生变化,则应比照新设代表处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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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总代表核准 |
1、申请文件;
2、所在机构授权书(或任命书);
3、个人简历;
4、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5、所在机构对其个人是否符合首席代表、总代表任职资格条件的说明;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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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外资股业务资格 |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申请表》;
2、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
3、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人员学历、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专业证书;
5、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资本证明文件;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二年的财务报告;
7、最近二年承销情况介绍;
8、以往参与中国证券业务情况的说明
9、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提交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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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 |
1、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2、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章程草案、合营企业协议;
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任职资格申请表;
4、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5、申请前一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境外股东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7、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出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函(承诺凡各方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已上报证监会);
9、境内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0、出资人是否签订台底协议导致出现公司实际被境外股东控制的情形、合资公司的股权安排是否违反中国加入WTO承诺的说明;
11、出资人分别出具的《承诺书》。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公司章程;3、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内部控制制度文本;6、营业场所和交易设施情况说明书。 |
1、法律意见书须经2名以上律师签字,并附有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此外,律师须对如下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出资人是否签订台底协议导致公司实际被境外股东控制的情形、股权安排是否违反中国加入WTO的承诺;
(3)公司设立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
(4)出资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须详细披露关联关系,并指出实际控制人);
(5)出资人的出资是否已履行有关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境内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内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持股资格。
2、境内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的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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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2、股东会关于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决议;
3、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4、股权转让协议或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
5、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外国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
6、境外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7、申请前一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8、境外股东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
9、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
10、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内资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2、股东出具的《承诺书》;
13、出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函(承诺凡各方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已上报证监会);
14、内资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认购权的承诺。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章程;3、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4、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工作报告; 6、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前项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验证报告。 |
1、法律意见书须经2名以上律师签字,并附有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此外,律师须对如下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合资各方是否签订台底协议导致公司实际被境外股东控制的情形、股权安排是否违反中国加入WTO的承诺;
(3)公司设立行为及过程的合法性;
(4)合资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须详细披露关联关系,并指出实际控制人);
(5)合资各方的出资是否已履行有关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境内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内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持股资格。
2、自查报告的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3、股东单位的《承诺书》须按本表附注的内容和格式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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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派出机构报送) |
1、派出机构初审文件;
2、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内部管理制度;
7、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商业计划书;
8、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9、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10、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
11、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12、公开发表的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
13、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4、申请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无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的说明;
15、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16、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1、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五篇研究报告必须是最近两年内机构或拟申请执业资格人员在正规的杂志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文章类型除了证券类研究报告外也可放宽到包括金融类和经济类研究报告,如是后者,则应提供未发表的证券类研究报告作为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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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证券公司更名 |
1、申请报告;
2、股东会决议;
3、名称预核准通知;
4、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更名后经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
5、 如公司签署了企业名称使用许可协议,则应提供该协议的复印件;
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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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证券公司的迁址 |
1、申请报告;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1、审计报告须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自查报告的要求详见本表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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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证券公司的减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