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
辖区内证券服务部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核准。
二、审核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六条
3、《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
5、《关于做好证券营业网点规范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316号)
三、条件
拟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必要的人员配置,聘任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拟任负责人已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各项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3、有符合营业要求的技术设施,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
4、具有完善的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确立了投资者教育、客户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5、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经清理完毕;
6、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
1、提出申请。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于2010年8月底前申请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并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证券服务部的名称、具体地点、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拟采用的证券营业部名称、符合规范为证券营业部条件的说明、拟任负责人、营运资金情况等;
(2)证券服务部设立的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
(3)营业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用房的应同时上报租赁合同);
(4)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用途应为营业用房);
(5)证券服务部业务、内控、安防等方面制度的情况说明(制度备查);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的验资报告;
(7)证券服务部合规经营情况(上一年度稽核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8)信息系统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9)证券服务部人员名单、岗位、简历、资格证书、联系方式;
(10)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由证券公司申报,其中材料规格须为A4纸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骑缝章。证券公司申请报告必须是规范的红头公文。证券服务部所属证券公司如属异地证券公司,还应将申请材料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2、审查及验收。我局对证券服务部规范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员对证券服务部的人员、营业场地、信息系统和技术设施、合规经营情况、业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教育机制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五、期限
我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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