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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年01月09日】        【来源:浙江局】               【字号:      

辖区各会计师事务所:

切实提高辖区年报审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推动新会计准则和新审计准则贯彻落实,现就做好2007年年报审计工作相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全面执行审计准则,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行为,将审计准则的理念、方法和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年报审计执业质量。避免年报披露后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的要求,推动上市公司认真执行新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选用、公允价值的计量、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公司持股、参股其它上市公司的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披露的准确性。

三、负责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项目负责人应在进场审计前向公司或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在进场审计过程中,应加强与审计委员会的沟通。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地与独立董事面对面沟通至少一次,向独立董事全面、客观地反映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沟通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如发现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公司舞弊、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及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我局。2007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我局将选择部分公司实施现场审计监管,请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配合,并加强与我局的沟通。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现场审计前将审计计划报送我局。审计计划应严格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制定,报送内容至少应包括审计资源调配的数量和时间、重点审计领域、拟实施的审计策略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所审计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一周内,向我局提交有关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报告和审计总结;如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还应向我局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本月11日前,将负责辖区上市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局。

联系人:

上市一处:周芊 0571-88473306  zhouqian@csrc.gov.cn

 黄涛 0571-88473354  huangt@csrc.gov.cn

    真:0571-88473356

上市二处:燕东来0571-88473500  yandl@csrc.gov.cn

    真:0571-88473347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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