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证券营业部存在聘用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经纪人(营销人员,下同)从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等活动,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已对相关证券公司及营业部采取了监管措施,责成有关机构立即整改,并将视情节下发监管意见函。为维护辖区证券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重申《条例》有关要求:
1.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2.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3.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姓名、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编号,以便投资者了解。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营销活动和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对于再发现存在不规范营销行为的机构,一经查实,我局将依法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