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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二 投资者应避开投资“雷区”
【时间:2003年09月18日】        【来源:江苏局】               【字号:      
【案情介绍】

  某上市公司(JM)1999年年报显示每股亏损0.57元,每股净资产1.44元。公司因资金被占用、担保、长期投资减值等问题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大股东占用资金和担保问题。

  截止1999年12月31日,JM公司大股东及其下属公司占用JM公司资金155487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能获得足够的证据,无法对公司债权的可收回性及其相关坏帐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作出判断。同时,JM公司1995年至1998年间为大股东提供担保延续到1999年底已高达11934万元,至今没有解决。

  2、存在重大诉讼事项。

  1999年9月13日法院对JM公司及大股东起诉香港WL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债权纠纷案作出民事调解,确认JM公司与原大股东共取得债权16230万元,JM公司可分得其中的人民币7279万元。但JM公司应收香港WL公司款项高达12492万元,本次调解形成坏帐损失5213万元。

  3、募集资金使用效果较差,长期投资存在大额减值问题。

  JM公司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由公司同香港WL公司共同投入,双方各占50%,计划于1997年底完工,但由于合资外方的资金不能如期足额到位,致使工程建设处于停工状态。截止1999年12月31日JM公司已累计投入资金8025万元,应收款项158万元,公司仅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688万元,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长期投资的损失及其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因公司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按《上市规则》的规定须在年报披露第二日实施特别处理。深圳交易所公司管理部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有关特别处理作出决议并提出申请。JM公司董事会以董事会无法召集为由,拒绝作出决议和提出特别处理的申请。

  交易所继续与JM公司联系并向公司董事会发出监管函,要求公司董事会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提出申请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一直未提交股票实行特别处理的申请,鉴于此,深交所决定对其实行特别处理,并对该公司进行批评。

【投资者注意事项】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对上市公司是否规范运作进行重点关注。JM公司在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随意操作,视交易规则为儿戏,不服从交易所的监管,被“特别处理”是必然的结果。投资这样的公司风险极大,投资者应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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