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2000年6月,某股份公司的股票在深交所隆重上市,周某认为该股票颇具投资价值,适合介入,在上午集合竞价时间内以每股32元的价格委托买入5000股,9∶25该股票产生了开盘价30.35元,周某一见买入价高于开盘价,以为一定会成交,放心离去。第二天,周某去证券公司交割时,被告知未成交。周某十分困惑,后经有关工作人员细心解释后,周某恍然大悟。
【投资者注意事项】
目前,我国沪深两市所采用的竞价方式有两种: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每个交易日上午,交易所主机对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产生开盘价,这一过程为集合竞价。开盘时以开盘价为成交价对所有有效委托中能成交的委托进行撮合成交,集合竞价时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同时,两种竞价方式都遵“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集合竞价期间开盘价的产生原则是:(1)以此开盘价成交,能实现最大交易量;(2)高于此价的买入申报和低于此价的卖出申报必须全部成交;(3)与此价相同价位的申报,其中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必须有一方能全部成交。
根据以上规则,投资者在集合竞价期间,买入申报的价格等于开盘价时,在卖出申报少于买入申报的情况下,是有可能不成交的;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开盘价,则应全部成交。但应当注意的是,对首日上市的新股,存在例外情况。 深交所对新股上市首日的股票开盘价做了限制,规定波动幅度不得超过发行价的1500个档位(1档为0.01元),上交所对开盘价没有类似限制。在开盘后的连续竞价期间每次成交价格的涨跌幅度,深交所规定不能超过500个档位,上交所规定不得超过15%。深交所对新股开盘价的最高幅度限制,使得集合竞价期间高于开盘价的买入申报也有可能无法成交。上述周某的情况即属于此类。周某拟买入的新股的发行价为15.35元,所以开盘价最高只能是30.35元。由于价格低于及等于30.35元的卖出申报较少,周某在集合竞价时未能成交,而连续竞价期间最低价为34.68元,故周某一直未能成交。
集合竞价期间的卖出申报也存在相应情况。投资者要注意,对于成交结果,不能想当然,要及时查看成交回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