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证监公司字〔2007〕104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3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要求上市公司在今年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各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以专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透明度,全面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现将江苏辖区开展专项活动的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计划
各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此次治理专项活动,认真学习公司治理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内容,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整体要求,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分步推进,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联络人,与我局加强沟通和汇报。
2、加强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熟悉公司治理有关规定,增强规范运作意识。
3、认真自查,切实整改
各上市公司要把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与增强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整体竞争力相结合,求真务实,认真查找本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自查应全面客观、实事求是,查找问题要深入彻底,制订的整改计划要切实可行,各项整改措施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对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解决的具体方案和时间要求。各上市公司应当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4、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加强良性互动
各上市公司要设立专门的电话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公司改进治理工作。上市公司接受评议时间不少于15天。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召开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等形式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广泛听取投资者意见,促进公司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加强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
二、工作安排
1、各上市公司应在2007年5月20日前将开展治理专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第一责任人(董事长)和联络人(董秘)的联系方式书面上报我局。
2、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格式要求见附件)报送我局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自查报告应突出自身特色,反映公司特点,避免千篇一律和形式主义。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应着重反映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防止避重就轻、隐瞒遗漏甚至虚假陈述。同时,自查报告应在起始位置对公司治理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点问题进行特别提示。
3、我局将和证券交易所将对自查报告是否全面客观地查找了公司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整改计划是否切实可行,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进行审查。对自查不客观、深入,或涉嫌避重就轻、隐瞒遗漏及虚假陈述等情形的公司,我局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将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4、经我局和证券交易所审阅没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可公布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同时在其显著位置公布我局收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评议的电子邮箱:huangyh@csrc.gov.cn(沪市公司)、wu_xy@csrc.gov.cn(深市公司)。
5、我局将根据治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对各上市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公司自查情况、检查情况和社会公众评议情况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整改建议。
6、各上市公司在2007年10月底前,根据我局、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整改建议和投资者、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落实整改责任,切实进行整改,提高治理水平。整改报告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我局和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于在我局检查或今后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我局将采取约见公司董事长、高管人员谈话提醒、发监管关注函、以书面形式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监管措施,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诚信记录;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依法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联系人:
公司一处 黄迎淮 025-84575578 huangyh@csrc.gov.cn
公司二处 吴星原 025-84575598 wu_xy@csrc.gov.cn
附件: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格式指引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格式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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