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证监机构字[2007]11号
各证券公司: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2006年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1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落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及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向我局报告下列材料:
1、股权变更的情况报告;
2、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包括企业简介、最终权益持有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受让方应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3、公司股权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股东明细;
4、老股东放弃优先受让认股权的承诺书;
5、公司对本次股权受让方与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6、公司对本次股权变更后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二、各证券公司应在签订正式股权变更协议前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报送我局。
三、我局将在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对公司股权变更材料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手续。如有需要,我局也可以出具无异议函。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