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证监局接待和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
相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司法机关来访来函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机关来访、来函接待和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09号,下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就大连辖区内的如下请求事项来访、来函,我局应当接待和处理:
(一)查阅、复制证券期货监管档案材料;
(二)咨询证券期货业务问题;
(三)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性质进行认定;
(四)对有关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资质进行确认;
(五)协助执行冻结、查封证券期货机构权益;
(六)其他依法应当协助、配合的事项。
案件查处及其他专项工作中,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和配合、以及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证据材料的工作,根据既有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三条 辖区内的证券期货业务咨询和认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性质的事项,我局负责接待和处理司法机关的来访、来函。
查阅、复制证券期货监管档案材料、确认有关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资质和协助执行冻结、查封等事项,我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接待和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实行统一受理、督办制度。我局的受理、督办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为办公室。受理部门对司法机关来访人员的手续、证件和来访、来函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办理要求,以《转办单》(《转办单》格式见附件)形式,转承办处室办理,并负责督办。
第五条 对司法机关来访、来函涉及事项需要复函的,承办处室根据《通知》要求,拟出复函稿,以我局名义复函。
第六条 下列证券期货监管档案材料可供司法机关查阅: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
(二)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中取得的证据材料;
(三)办理行政许可业务中接收的申请材料;
(四)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从行政相对人处取得的材料。
其中第(一)项可向司法机关提供复制件;第(二)至第(四)项,司法机关因办理刑事案件确实需要,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复制件。
下列监管档案材料不供查阅、复制:
(一)内部文件、会议记录、报告、请示、领导批示等材料;
(二)其他国家机关或单位向我局提供的文件、来函和相关资料;
(三)涉及国家秘密和我局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第七条 承办处室负责对司法机关查阅、复制请求进行审查,确定查阅、复制的内容或范围,监督、协助来访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材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的,应经办公室同意。复制材料应经受理部门审核、加盖“复制材料提供章”,并注明“该材料专为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履行证券期货监管职责使用,仅供复制单位参考”字样。
第八条 接受司法机关咨询,只对证券期货业务知识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一般性解释和答复,不对特定行为人或特定案件涉及的事实、行为性质、处理进行认定或提供倾向性意见或建议。工作人员应依照《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部文件、材料,不得擅自向来访人员出示或透露其内容,不得在来访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中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第九条 对司法机关因办理刑事案件,请求认定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性质的,应要求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应根据相关司法机关确认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注明“根据你单位反映的有关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认定意见”字样。
第十条 对司法机关因办理刑事案件,请求确认有关机构证券期货业务资质的,应要求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请求协助冻结、查封证券期货机构权益的,我局根据职责权限,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履行通知义务。承办处室对有关请求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送受理部门会签。同意协助的,办理《协助执行通知书》签收手续,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上注明“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如同意变更有关事项,将通知XX(司法机关名称)”字样。
第十二条 协助其他国家机关查阅、复制证券期货监管档案材料和证券期货业务咨询的工作,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非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申请查阅、复制证券期货监管档案材料和认定、确认有关事项的,建议其通过我会公开的信息进行查询。因特殊情况需要受理或协助的,由我局负责人批准后办理。
第十四条 除配合、接受我局纪检部门及其上级机关调查外,我局工作人员根据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求,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以及行政诉讼、刑事犯罪和违纪案件中以个人身份配合调查或作证的,根据如下情况分别处理:本人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按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应及时向我局纪检部门报告;不涉及本人违法违纪问题但涉及履行公务的情况的,应事先向我局负责人报告,并不得就应由我局确认的事实进行作证。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以《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大连证监局接待、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工作转办单》(格式)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大连证监局接待、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工作
转办单(1)
(来访办理—查阅复制)
编号:
转办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经办人签字)
:
(单位)人员 来访(介绍信/证据调取通知书及来访人员证件复印件见附件),要求查阅、复制有关档案材料,请予以接待,按我局有关规定办理。如同意查阅、复制,请确认查阅、复制材料的内容或范围,并监督、协助来访人员查阅、复制。如属局统一保管的档案材料,请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复制材料送办公室加盖复制材料提供章后交来访人员。请在办结后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接待情况在本《转办单》或另附纸注明,送办公室备案。
办理情况:
(承办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证监局接待、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工作
转办单(2)
(来访办理—咨询)
编号:
转办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经办人签字)
:
(单位)人员 来访(介绍信及来访人员证件复印件见附件)咨询有关问题,请予以接待,按我局有关规定办理。请在办结后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接待情况在本《转办单》或另附纸注明,送办公室备案。如需书面答复的,请于 个工作日内拟定有关复函稿送办公室会签,以我局名义复函,并在办结后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办公室备案。
办理情况:
(承办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证监局接待、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工作
转办单(3)
(来函办理—业务咨询)
编号:
转办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经办人签字)
:
(单位)来函(见附件)咨询有关业务问题,请按我局有关规定办理。如不予复函,请于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在本《转办单》或另附纸注明,送办公室备案;如需复函,请于 个工作日内拟定有关复函稿送办公室会签,以我局名义复函,并在办结后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办公室备案。
办理情况:
(承办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证监局接待、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工作
转办单(4)
(来函办理—性质认定)
编号:
转办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经办人签字)
:
(单位)来函(见附件)要求我局对 进行认定,请按我局有关规定办理。如不予复函,请于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在本《转办单》或另附纸注明,送办公室备案;如需复函,请于 个工作日内拟定有关复函稿送办公室会签,以我局名义复函,并在办结后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办公室备案。
办理情况:
(承办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证监局接待、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工作
转办单(5)
(来函办理—资质确认)
编号:
转办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经办人签字)
:
(单位)来函(见附件)要求我局对有关机构的 资质进行确认,请按我局有关规定办理。如不予复函,请于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在本《转办单》或另附纸注明,送办公室备案;如需复函,请于 个工作日内拟定有关复函稿送办公室会签,以我局名义复函,并在办结后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办公室备案。
办理情况:
(承办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大连证监局接待、处理司法机关来访、来函工作
转办单(6)
(协助执行)
编号:
转办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经办人签字)
:
(单位)人员 来访(介绍信、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来访人员证件复印件见附件),请我局协助有关工作,请予以接待,按我局有关规定办理,提出办理意见并送办公室会签。如不予协助,请于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在本《转办单》或另附纸注明,送办公室备案;如同意协助,请于 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办理《协助执行通知书》签收手续,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交(寄)相关单位,并在办结后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办公室备案。
办理情况:
(承办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