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规范对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的监管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监管职责
大连监管局负责辖区内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重点监管辅导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定期分析辅导备案材料,核查辅导内容是否完整,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得到有效实施,辅导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同时及时掌握辖区内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对辅导过程保持跟踪监管。
二、工作流程
(一) 辅导备案材料的接收和受理
1、 辅导机构与公司签署辅导期至少为一年的辅导协议
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辅导备案申请,履行登记手续。备案登记材料至少应包括(材料装订成册):
(1)辅导备案申请报告(辅导机构编文号正式文件)。内容包括辅导备案的请求,介绍辅导对象的设立及历史沿革、发起人或前五名股东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附公司设立的批文和营业执照;
(2)辅导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3)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5)辅导协议;
(6)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7)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
(8)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
(9)公司设立(含变更)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上述报告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如有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出具上述报告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的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也请一并上报。若审计机构无证券从业资格的,请在相关材料中予以说明。
2、 我局对报送材料齐备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一般
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本局若无异议,辅导机构备案申请报送日即为本局备案登记日,向辅导机构下发辅导期确认通知书。若有异议,将给予书面反馈意见,同时退回备案登记材料。辅导机构在修改、补充材料后向本办重新提出备案申请。
(二)辅导期的监管
1、拟上市公司进入辅导期后,每3个月向我局报送一期辅导备案报告,我局监管人员经审核对于公司在备案期内尚未解决的问题,约见辅导人员谈话,必要的可到现场调查了解。
2、拟上市公司进入辅导期满6个月之后10天内,应当在当地至少两种主要报纸连续公告2次以上,并在公告信息中包括监管局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
3、辅导期满后,辅导机构按要求向我局上报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和辅导评估申请或延长辅导期申请。对申请延长辅导员期的,我局经审核,作出同意延长辅导期或终止辅导期决定,并下发通知到辅导机构。
4、对于延长辅导期的公司,仍需按要求每3个月辅导机构向我局报送辅导备案报告,直至申请调查评估时止。我局对其的监管同正常辅导期相同。
三、辅导调查评估
1、对申请辅导评估调查的,我局经审核,结合辅导期监管情况,认为可以进行辅导评估调查的,提前一周向辅导机构下发验收文件目录。我局组成调查评估小组如期对该公司进行辅导评估调查,最后形成辅导监管报告上报证监会上市部。
2、对调查评估后未上报发行材料的公司,在3年有效期内,我局定期回访,跟踪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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