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证监局全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简称黑龙江证监局),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黑龙江证券期货市场规范运行。
机构历史沿革
黑龙江证监局前身为黑龙江省证券管理办公室。1998年11月,黑龙江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上划中国证监会,实行垂直管理,1999年7月1日正式更名为“中国证监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2004年3月1日,更名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简称“黑龙江证监局”。
内设机构及人员
黑龙江证监局内设7个处室,办公室、党办、上市公司监管处、机构监管处、期货监管处、稽查处、法规处,设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组。全局编制61人,现有职工 49人(男30人,女19人),局长、副局长3人,副处级以上干部20人;硕士27人,研究生学历 22人,学士13人,本科学历25人,大专 3人,高级职称13人,中级职称6人,平均年龄 35.84岁。
机构职责
行政许可职能
1、独立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10项):
(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
(2)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
(3)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4)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地址变更。
(5)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6)期货公司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以及外埠期货公司迁入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7)期货公司在辖区内设立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8)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9)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以及辖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0)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由本局初审、中国证监会复审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核准;
(2)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或股权;
市场监管职能
贯彻执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监管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内设机构
办公室(12人):
本局对内综合协调、对外沟通联络的行政机构,负责以下事项:全局公文运转及处理,督办工作,本局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送达、公示,起草、修改局内规章制度、信息发布、文字综合、档案管理,网络管理,保密工作,信访接待处理,草拟本局经费使用预、决算方案,局内财务管理及审计,本局工资核定及调整,后勤、车辆、固定资产及其他备品管理,接待工作等。
党办(3人):
本局党委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局以下事项:党务、人事、纪检监察、共青团、工会、老干部、妇女工作等。
上市公司监管处(7人):
简称上市处,是本局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具体机构,主要负责以下事项:对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的,建立与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直接沟通机制,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现场监管,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情况、并购重组、募集资金使用等出具监管意见,对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进行监管,监管中介机构合规运营,协调指导上市公司协会工作等。
证券经营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处(7人):
简称机构处,负责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以及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服务部、地区管理总部、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基金代销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上述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依法监管,协调指导省证券业协会工作等。
期货监管处(5人):
简称期货处,是本局对辖区期货市场进行监管的具体工作处,负责以下事项:监管辖区期货公司及其分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业务活动,监控并处置辖区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风险,对辖区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进行日常监管,负责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协调指导省期货业协会工作等。
稽查处(5人):
本局辖区内案件调查工作的具体工作处,负责下列事项:立案并调查辖区除市场操纵案之外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办理中国证监会及其他证监局指定案件及请求协助调查的案件,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工作,协助中国证监会进行案件审理及对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询问和调查,落实和监督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配合法院做好辖区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相关工作。
法规处(3人):
负责辖区市场及局内的普法和法制教育、行政执法合规审查、投资者教育、市场调研、监管政策法规调研及局内综合性、大型会议材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组(4人):
负责培育拟上市公司,依法监管企业上市过程中相关保荐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监管,打击擅自发行股票,非法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等非法证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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