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安达街证券营业部迁址天津市的申请》(东证营发[2008]19号)收悉。经审核,长春安达街证券营业部不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尚未归还违规负债的情况,客户及员工安置方案可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营业部跨辖区迁址的相关规定,同意你公司长春安达街证券营业部迁址天津市。
请你公司持此文到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00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