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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合规管理要求 推动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吉林证监局制定《关于吉林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建设的指导意见》
【时间:2008年09月05日】        【来源:吉林局】               【字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完成后,加强证券公司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建设、巩固综合治理成果、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推动、指导辖区证券公司按照《试行规定》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我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专家和公司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吉林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合规管理要求,推动辖区证券公司合规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指导意见》分9章,共57条,根据《试行规定》相关要求,从合规管理建设一般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部门组织架构、合规人员的资格和聘用、合规部门职责和履职保障、合规工作机制、合规责任认定、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明确合规责任与合规管理责任。合规是对证券公司每个部门、每名员工业务行为的基本要求,每个部门、员工都承担着保证自身行为依法、合规的责任。因此,正确区分合规责任与合规管理责任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建设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了合规责任与合规管理责任的负担和归属,使证券公司每个部门、员工都认识到合规管理部门的存在,不能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合规责任,只有自己才是合规的主体,自己合规才能最为有效地实现公司整体合规。

二、明确合规管理部门与公司稽核部门关系,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指导意见》根据《试行规定》精神,结合辖区两家证券公司实际情况,在借鉴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件的基础上,阐明了合规管理部门与公司稽核部门职责关系,在合规部门与稽核部门间建立起相互独立、互相配合的合规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理清了合规管理部门与公司现有治理结构的关系,使合规管理部门有效地融入到公司机体之中,发挥识别、评估、监控、检查、报告和处理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的作用。

三、建立合规专员制度,完善了合规部门组织架构。为保证合规总监合规管理工作的覆盖面,根据吉林辖区两家证券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特点,《指导意见》要求两家公司在公司各业务部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专员,形成合规总监、合规部门、合规专员的合规管理架构,并对合规专员的资格条件、选聘、任免做了规定,丰富了合规管理部门组织架构体系,为合规总监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四、明确合规总监的报告路径,优化合规工作机制。按照《试行规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合规总监在发现公司存在合规风险时,向公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司总经理报告的内部“矩阵式”报告路径;明确了合规专员报告义务和路径;同时,对合规部门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报告制度作了规定。通过报告路径的明确,增强了对合规管理工作的“硬性”要求,消除了合规总监及合规部门人员工作顾虑。

五、细化合规总监的职责和履职保障要求。对合规总监的权利性规定不利于合规总监独立性的发挥,因此根据《试行规定》的规定和辖区证券公司的反馈意见,《指导意见》通过义务性规定,以列举的方式细化了合规总监及合规专员的职责,明确了证券公司、相关部门、人员为保障合规总监及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工作的各项义务,最大限度消除合规管理工作障碍。

我局将按照《试行规定》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研究证券公司合规建设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合规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切实提高证券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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